說法識法
2008年,新加坡法律學會的學會出版社(Academy Publishing)發行《現代訟辯方略:新加坡角度》,不僅豐富了本地的法律文學,也成爲法律界的暢銷書。
當年的三位編輯:高庭法官維諾、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少妍,以及駱維明高級律師,11年後再聯手推出續集。
這本《現代訟辯方略:更多的新加坡角度》(Modern Advocacy—More Perspectives from Singapore)邀20名司法界人士撰寫篇章,包括前大法官兼高級法官陳錫強、高級法官趙錫燊、高庭法官李兆堅、司法委員、高級律師和律師等。
本期《說法識法》介紹學會出版社這些年來,爲法律書刊做出的貢獻,以及介紹兩名高級法官撰寫的新書篇章。
爲了馬來西亞稅務局扣住的300元,前大法官陳錫強寫了兩封信追討,對方居然無動于衷,他最終不得不發傳票,結果立即見效,數天後就收到支票。
通過這個小故事,現爲高級法官的陳錫強說明了“法律是無所不在地保護你的權利”。
1963年底,陳錫強離開吉隆坡的律師事務所,加入新加坡的律師事務所Braddell Brothers時,發現馬國稅務局尚有300元未退還他。
等了幾個月,不見退款,他決定追討。信發出去的數個月後,音信全無。
他再度發信,限它七天內歸還,否則采取法律行動,對方不理會。他最後通過律師事務所的柔佛分行發傳票,數天後稅務局終于來電,要求他撤銷索償。陳錫強表明收到支票就撤銷,兩天後支票寄到,他于是撤銷索償。
雖然題爲“單調乏味的訴訟經驗談”,謙遜地說自己的訴訟經曆乏善可陳,但陳錫強以活潑生動的文筆,通過多則小故事,深入淺出地傳授了打官司的寶貴心得,吸引讀者的眼球。
陳錫強:
律師能爲客戶做的有限
他在《現代訟辯方略》的篇章涵蓋“14課”,包括“知道你的敵對律師何時在撒謊,即使他比你更資深”“盤問證人時須知何時踩線,惹怒法官大人”“永遠要有道德和專業,因爲法官都在觀察律師的品行”“須記得客戶關注的不是法律,而是對他的影響”“要常查證法律,不要憑記憶或經驗,也從不假設你知道法律”等。
陳錫強指出,以訴訟來說,人們常說“一安士(約28克)的事實,遠勝一公噸的法律”,這是合理的觀察。
他指出,普通法是根據個別案件考慮而慢慢發展的,經曆超過500年,多數的法律原則已經確立下來。
在多數的案件中,法庭發現主要的爭執點是針對事實,這也是爲何有效地盤問證人,看他是否在一個重要事實上撒謊或講真話,通常會取得良好的結果。
不過,要掌握良好的盤問技巧需要時間,也需要盤問許多證人,“一些證人太過聰明或奸詐,尤其是精通英文且能言善辯的證人。好律師要證明證人不可信,就必須敵得過證人的狡詐。”
陳錫強也提醒律師,要永遠記得能爲客戶做的有限。
他舉1960年代謀殺女友以騙取巨額保險金的洪山尼爲例說,因爲洪山尼的個性和脾氣,以及對他不利的環境證據,當時代表他的古瑪拉三美律師“很不容易”。
多年後,古瑪拉三美律師透露,他當年勸洪山尼不要上證人欄,但對方不聽,但這個勸告能否扭轉罪成的判決,完全是不確定的。
陳錫強的篇章結論是:“當多名學者贊賞法官的判詞時,他們可能沒領略到許多判詞往往是建立在律師具有說服力的辯論上。很多時候,律師是法律演變和發展的無名英雄;除了打贏(官司),這也是作爲律師的最大獎賞。”
趙錫燊:
律師須簡明扼要傳達知識
另一名高級法官趙錫燊則爲《現代訟辯方略》撰寫最後的篇章。他像仁慈長者般,提供實際有效的辯護技巧。
他說,律師的英文必須好自不在話下,但律師須清楚和有智慧地表達自己,必須累積豐富的日常詞彙量。
他說,有了相關知識,不代表就能清楚和具說服力地傳達那些知識。不是所有人天生能言善道,沒有這天分的律師,也不代表就無法成爲好律師,“只要用字淺白,簡明扼要地說出就行了。”
他提醒律師,不要爲了讓法官留下深刻印象,就使用華麗的詞藻,“不要用那些需要法官翻查字典的字。”
趙錫燊也教導訴辯律師最好准備好雙方都同意的事實,節省法庭的寶貴時間,開庭陳詞最好精簡,必要時用圖表陳述內容。
他見過律師援引法律時,卻不知該條文已廢除,或援引的判例,卻不知它已被推翻。也有律師援引案例時斷章取義,不知該案例其實不利自己的客戶。
他引用法蘭克福名句“沒預備好,就准備失敗”說,好律師不僅准備好當事人的案件,也能從對手的立場考慮問題。
“這樣的律師將對案件有全面的看法,知道兩方的弱點。如果只有單方面的事實和法律,將無法很有意義地協助法庭。”
除了要有禮貌、穿著得體、准時和注意身體語言,他也提醒律師得注意情緒,因爲脾氣失控也會失去客觀看法,將有損當事人的利益。
趙錫燊也勸勉律師,不要爲了法庭遇見不順心的事,或因爲案件結果不是自己所要的,而對執業心灰意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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