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重點是,信件被打回,能否視爲“有效遞交”(validly served)?助理主簿吳邦恩考慮了法律原則和案例,解讀相關條文後,裁定被打回的信件不能算有效遞交。
日籍賭客在濱海灣金沙賭場豪賭,欠下200萬元賭債,賭場發追債信被退回,過後到高庭申請判他破産,卻不成功,因爲高庭裁定賭場沒有有效遞交追債信,無法符合破産法令的條件,所以也無權提出破産申請。
據了解,欠下巨額賭債的答辯人大須木洋平(Osuki Yohei,譯音)曾在本地經商,相信已離開新加坡。
金沙的代表律師根據與他簽訂的貸款合約上的地址,郵寄法定追債信(statutory demand)和出庭通知書最後已知的公司地址,都被注明“沒這個名字/公司”退回。
金沙已針對裁決提出上訴
代表金沙賭場的德尊律師事務所,向《聯合早報》證實金沙已針對高庭助理主簿吳邦恩的裁決提出上訴。
根據判詞,去年10月5日,金沙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向高庭申請到缺席裁決(default judgment)。
根據上述貸款合約,賭場如采取訴訟行動,可用普通郵件,把訴訟文件寄到答辯人的最後已知地址,包括郵箱、公司或住家地址,或答辯人提供的地址。
去年12月19日,金沙的律師郵寄追債信,向答辯人追討203萬余元(包括賭債、律師費和利息),追債信被退回,因爲“沒這個名字/公司”。
今年2月13日,金沙向高庭申請判答辯人破産。3月14日和4月11日的兩次聽審,答辯人都沒出席。
根據破産法令,債權人須提交追債信給債務人,並在至少21天後,才能申請破産,而債務人可以申請撤銷破産申請。
另外,債權人也必須采取合理步驟,讓提交程序有效。
金沙的代表律師蔡偉傑(譯音)援引兩個高庭判例,指追債信算是成功遞交。
他的立場是,信件只要有“寄出”這個行動,就符合相關條例需求,算是有效遞交;至于追債信是否交到對方手上,這是個別和無關的課題。
本案重點是,信件被打回,能否視爲“有效遞交”(validly served)?
助理主簿吳邦恩考慮了法律原則和案例,解讀相關條文後,裁定被打回的信件不能算有效遞交。他指出,律師舉的兩個判例都沒有爲“被打回的信件能否算有效遞交”的課題提供直接答案,而律師也無法再提供其他的案例。
針對追債信被退回的情況,他認爲,發信的律師無從知道債務人何時接獲信件、知道自己被追債,也因此無法確定遞交日期。
他指蔡偉傑律師在宣誓書中只說他“相信追債信已遞交”,卻無法宣誓證明債權人何時知道有追債信這回事,“追債信被退回,律師知道答辯人不會留意到這封信。”
助理主簿指出,兩封通知答辯人聆訊日期的信件,也同樣被退回,所以兩次的破産聆訊,答辯人至今也渾然不知。
他說,被退回的追債信不算有效遞交,而雙方的合約也沒涵蓋追債信被退還的情況,所以結論是一樣的。
他裁定既然沒有有效遞交,就不符合破産法令的條件,所以金沙賭場也無權提出破産申請。
助理主簿雖然駁回申請,但他指金沙賭場如果有符合破産申請的需求,還是可以重新提出破産申請。
據了解,海外賭客一旦被判破産,入境我國就受制于破産法令的條例,包括不能設立公司或擔任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