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近年來有越來越多人不顧公路安全,在沒有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車上路,這類案件從2014年的921起,增加到2018年的1435起,增幅約55%。
內政部日前答複《聯合早報》詢問時透露上述數據。爲遏制這類違法行爲,本月在國會提呈一讀的公路交通(修正)法案建議提高無照駕駛的最高罰款。國會料在7月就法案進行二讀辯論。
爲了加強禁駕和吊銷駕照的效用,在禁駕或吊照期間駕車也將面對更高刑罰。
目前,無照駕駛的初犯者可面對監禁最長三個月或罰款最高1000元,重犯者可被判監禁最長六個月或罰款最高2000元。
違反禁駕令的人則可被判坐牢最長三年或罰款最高1萬元,或兩者兼施。
重犯者最高刑罰監禁六年
公路交通法令修訂後,無論是無照駕駛或違反禁駕令,初犯者可面對監禁最長三年或罰款最高1萬元,重犯者的最高刑罰爲監禁六年或罰款2萬元。
內政部發言人說:“無照駕駛是嚴重的罪行,因爲犯罪者應意識到自己沒有合法駕車的資格,卻明知故犯,對他人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
當局建議將無照駕駛的最高刑罰,提高至和違反禁駕令一樣的水平,是爲反映這項罪行的嚴重性。法庭將根據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斟酌刑罰。
另外,修正法案簡化了吊銷和撤銷駕照的程序,規定駕車者只有四周期限,就交通警局的決定提出上訴。
內政部說,交警目前在評估和拒絕上訴後,會發出吊銷或撤銷駕照的通知。除非持照者再提出上訴,否則交警會在通知發出兩周後吊銷或撤銷駕照。
有些人爲了推遲當局的動作,或會故意再三上訴。有關修訂內容正是要防止這類規避行爲,上訴一旦不獲准,駕照就會按期限吊銷或撤銷。
根據修正法案,交警也可吊銷駕照最長五年,而不是目前的三年。曾五次被吊照的人可面對四年吊銷期,六次或以上的吊照前科則可面對五年吊銷期。
如果駕車者有正當理由不吊銷或撤銷執照,當局鼓勵他們盡早提出上訴。
目前,首兩次被吊照者將獲選參加駕駛者賞罰記分制度(Driver Improvement Point System)重新培訓課程。過去三年內,約有6800人完成課程。
首次被吊照的人,如果通過重新培訓課程,吊銷期限可從12個星期縮短至四個星期;如果造成吊照的違法行爲不涉及交通事故,吊銷期可進一步縮短至一個星期。
第二次被吊照者通過課程後,吊銷期限能從24個星期縮短至12個星期。
內政部說,第二次被吊照者無論在首次被吊照時是否曾上課,他仍符合條件,通過上課縮短吊銷期。
本次修訂也增設危險駕駛和粗心駕駛兩個罪名,並加強對付多次犯下酒後駕駛的頑劣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