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男女在不同場合阻礙警員和稽查人員執法,上周四一起被控上法庭。
根據警方日前發出的文告,六名年齡介于20歲至55歲的男女,涉及六起不同案件。
第一起發生在去年4月28日,48歲的陳冠強在義順環路不肯接受巡邏警員的例行檢查,除了罵警員,還推警員的頭和肩膀。
他面對一項對公務員動粗以及一項侮辱公務員的罪名,日前面控後表示要認罪。
去年10月27日,21歲女子蕾什蜜在烏節路豪傑大廈內,揮手拍打警員的手,還對警員鎖喉。
除了面對一項蓄意傷害公務員的罪名以外,她也面對一項對公務員動粗的罪名。她在庭上也表示打算認罪。
另一起案件發生在去年11月15日,30歲的阿都拉菲在裕廊出口威脅一名停車稽查員,還掴了稽查員一巴掌,因此面對一項蓄意傷害公務員的罪名,以及一項侮辱公務員的罪名。他並未表示要認罪。
在去年12月22日,55歲的阿都蘇柯被一名環境局稽查員逮到在裕廊圖書館外的禁煙區抽煙,惱羞成怒,對稽查員爆粗口,犯下了侮辱公務員的罪名。他表示打算認罪。
今年1月20日,37歲的法魯拉吉在班丹環道推扯一名陸路交通管理局的停車稽查員,還對他爆粗口,犯下對公務員動粗以及辱罵公務員的罪名。他在庭上表示打算認罪。
辱罵公務員可坐牢12個月
最後一起案件是在今年2月12日,51歲女子杜淑紅在女皇鎮史德林路對兩名陸交局的活躍通勤執法輔警拳打腳踢,被控兩項蓄意傷害公務員的罪名。她並未表示要認罪。
根據法令,任何人犯下辱罵公務員的罪名,坐牢12個月的最高刑罰,或罰款不超過5000元,或兩者兼施。
若犯下蓄意傷害公務員的罪名,被告將面對最長坐牢七年的刑罰,或罰款、或鞭刑,或任何組合的刑罰。
對公務員動粗若罪成,被告將面對最長四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警方發言人表示,警方無法容忍對公務員施行暴力的行爲,將會不遺余力對罔顧法律的罪犯采取行動。(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