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院法官林偉明認爲,辯方的立場不可思議,因爲答辯人連續付前副總裁六個月薪金,在他辭職時還給他一個月預付薪金,以及一次過1萬6000元的小組獎勵花紅。若前副總裁六個月都沒做事,總裁早就終止聘約,而不是讓他白拿六個月的薪水。
遭解雇的前副總裁向前雇主追討近12萬元的傭金等,反被前雇主指他服務的半年內“根本沒做事”,要他歸還5萬7000元的全部薪金。國家法院裁定前副總裁勝訴,可得所有的索討傭金,並指雇主討薪水的反訴毫無依據,立場“不可思議”,加以駁回。
答辯人是曾獲50家傑出企業獎的電腦産品和零件分銷商-一豐科技有限公司(AceCom Technologies Pte Ltd)。它不服所判,將向高庭提出上訴。
答辯人指起訴人謝志明(譯音)工作表現差,上班時間跟房地産經紀交談,無法達到業績目標,沒做出貢獻等,所以在公司的那六個月根本沒有做事。
國家法院法官林偉明說:“我發現辯方的立場不可思議,因爲答辯人連續付他六個月薪金,在他辭職時還給他一個月預付薪金,以及一次過1萬6000元的小組獎勵花紅。
“起訴人是企業發展副總裁,直接向總裁陳錳铨報告。如果他六個月都沒做事,總裁早就終止聘約,而不是讓他白拿六個月的薪水。”
起訴人受聘前是日立環球存儲科技(Hitachi Global Storage Technologies)的總經理。他于2011年9月成爲答辯人的企業發展副總裁,月薪9500元。
根據聘約,他如果在每一季度達到80萬元的盈利目標,可得1萬6000元傭金。如達到120萬元,可得6萬元傭金。如達到80萬元目標,還有薪金獎勵。
2012年3月,答辯人稱起訴人表現欠佳,要他辭職。
起訴人指他在2011年第三季和第四季,分別取得80萬元和128萬元的盈利目標,應得到近8萬元的傭金。
因達到業績目標,他也追討兩個月的薪金獎勵、未用年假、一個月預付薪金等。
公司對傭金索償有異議,指起訴人不該得任何傭金。它指根據聘約,傭金必須是起訴人的個人努力,而公司在該季度的盈利取得急速增長,與起訴人無關。
公司指當時泰國的一場水災,導致當地的硬盤零件供應商失去器材和原料,公司因此從那次的硬盤供應短缺中,取得可觀增長。
辯方指傭金須靠個人努力
另外,答辯人指起訴人表明與前雇主日立的關系差,不願跟日立有任何瓜葛,就口頭協議凡涉及日立的盈利,不必納入其業績,但起訴人反對這說法。
起訴人後來展開索償行動,答辯人在2013年提呈的答辯書,指他兩季所達到的盈利目標爲7萬元和73萬元,也沒列出追討全部薪金的反訴。
四年多後,即2017年4月,它才在答辯書增添反訴項目,且把起訴人達到的盈利目標顯著下調到4萬余元和7萬余元。
辯方指傭金是憑個人努力而得到的,法官無法認同,指聘約沒這個條文,質疑起訴人與行銷組一起工作,辯方又如何衡量他是靠個人還是小組的努力,還是靠像水災、經濟改善這類的外來因素?
法官不認同起訴人 兩季只達10%目標
針對答辯人指起訴人兩季只達10%目標的說法,法官說,起訴人離開時,公司還付一筆1萬6000元給他,說是出于善意的“小組獎勵花紅”。如果只達目標的10%,它怎可能會付這筆錢,而且是等于行銷主管所得4000元花紅的四倍?
針對答辯人指起訴人同意不把日立的盈利納入其業績的說法,法官裁定上述協議根本不存在。
他說,當起訴人對傭金有異議時,答辯人2014年的兩封信,甚至是回複訴方律師的索償信,都只字不提上述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