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調查局偵查部高級副司長秦偉廉受訪時強調,無論涉及金額的多寡,調查人員都不會低估案件可能造成的負面後果,務必全力打擊社會各階層的貪汙陋習。
也許國人以爲貪汙調查局的案件都是涉及巨款的白領罪行,其實就算賄金只是區區1元,對調查人員而言也是重大案件,一旦收受“咖啡錢”形成潛規則,可能帶來嚴重後果。
數月前,叉車操作員陳子良(47歲)與趙玉村(43歲)被指向卡車司機索賄1角錢到1元,否則就拖慢裝卸集裝箱的速度,分別被判入獄兩個月和四個月。
貪汙調查局偵查部高級副司長秦偉廉和副司長潘鳴毅日前接受《聯合早報》專訪時,舉上述案件爲例,闡述小額賄金如何與反差極大的後果挂鈎。
首先,如果叉車操作員受賄後一味求快,在裝卸集裝箱時罔顧安全程序,萬一卡車上的集裝箱在運送途中掉落,遭殃的可是其他道路使用者。
其次,拒絕行賄的卡車司機被迫在車龍中“慢慢等”,送貨進度被拖延,生計就會受影響。就算他們真的交錢,付出的也是每月所賺不多的血汗錢。
其三,若不及時遏止貪汙歪風,我國的廉潔聲譽可能遭挫。
過去10多年,貪汙調查局不時接獲有關海港區貪汙行爲的舉報,早些年已有叉車操作員因涉貪被控。爲免此舉形成“行規”,在知情者的配合下,調查人員順利掌握一些行車記錄器拍下的線索,發現涉貪者行賄和收賄的方式越發隱秘。
“以前有叉車操作員明目張膽地擺出一個罐頭罐來收賄金,之後演變成讓卡車司機偷偷把鈔票或硬幣塞在車座底下,或是放在叉車的擋泥板上。”
在一次精心部署的突擊檢查中,調查人員在船廠目擊叉車操作員收取賄金,隨即將他繩之以法。秦偉廉表示,在嚴厲執法的同時,當局也希望向公衆發出警告,以示打擊貪汙罪案的決心。
要證明貪汙意圖更具挑戰
他解釋說,貪汙案件的調查性質不同于其他刑事案,貪汙行爲沒有明確的受害者,無論行賄還是受賄都須面對法律制裁,而要證明雙方的貪汙意圖絕非易事。“多數嫌犯接受問話時總會編造各種各樣的理由,但我們會以手頭上的間接證據一一盤問,就算嫌犯矢口否認,我們也不會讓不法之徒逍遙法外。”
雖然行賄者和受賄者通常都會被控上庭,但涉及此案的卡車司機並沒有被控。潘鳴毅指出,調查人員發現一直是叉車操作員主動索取賄金,卡車司機只是逼于無奈不得不交錢。“我們會酌情考量個別案件的情況,雖然卡車司機此次沒有被控,但不代表他們以後行賄也會沒事。”
在我國,因收取小額“咖啡錢”被控上庭的案件並不是第一次發生。1999年,多名隸屬工商保安機構(Cisco,現爲策安保安機構)的保安人員涉嫌在護送運載重型貨品的車輛時受賄,共32人被停職接受調查,引起廣泛關注。
當時潘鳴毅剛入行不久,但他至今仍記憶猶新。他指出,調查人員發現有些重型車輛司機以一兩元不等的賄金,讓保安人員在檢查車輛時放寬標准。行賄的司機最初只是“順便”幫保安人員買咖啡請他們喝,久而久之直接給現金。
他說:“這類護送任務一般在深夜進行,保安人員應先檢查車輛是否符合安全條例,包括所有車頭燈是否亮著、引擎是否冒出過量濃煙等,若不達標就不准出發。但有些保安人員甚至允許司機抄捷徑,違例行駛在高架橋上,若是高架橋不勝負荷坍塌,後果不堪設想。”
秦偉廉強調,無論涉及金額的多寡,調查人員都不會低估案件可能造成的影響,務必全力打擊社會各階層的貪汙陋習。“別人常開玩笑說要來和我們‘喝咖啡’,聽起來似乎很隨意,但我們都知道這可是正經事。”
如何定義貪汙行爲?
派紅包、送禮物等是否構成貪汙行爲,視個別案件情況而論,但一般取決于兩大要素:是否涉及某種好處(gratification)以及利用好處換取的特別待遇(favour)。
“好處”在法律上的定義不只是金錢利益,它包括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務、受雇機會或合同、免除義務或其他法律責任等等,而有意圖地通過交付或收受好處換取特別待遇,就有可能抵觸反貪條例。
舉個例子,某公寓居民在過年期間派了一封紅包給保安,哪些因素能決定這是否構成貪汙?
潘鳴毅解釋說,一般調查人員接獲這類舉報,會側重考慮居民派紅包給保安時是否一視同仁、人人有份,並且是否有知會保安的上司,將派紅包的意圖透明化。再來就要視紅包的金額,若是高達數百甚至上千元,難免叫人懷疑居民別有居心。
此外,若證實該名居民派紅包是爲了讓保安格外“關照”他家的門戶安全,或是通融允許他認識的外來訪客無需登記就進入公寓,則可能已構成貪汙罪。
根據防止貪汙法令,任何人行賄或受賄,可被判罰款最高達10萬元,或坐牢最長五年,或兩者兼施。
就工作挑戰而言,秦偉廉說,雖然貪汙調查局立案調查的多半是涉及采購業務的案件,調查人員須查閱大量文件,但他們的工作絕非只在辦公室進行,日前在船廠突擊逮捕叉車操作員的行動就須親自上陣,應變能力非常重要。
“隨著科技發展,嫌犯幹案的手法越來越複雜和老練,但科技是一把雙刃劍,我們也會利用科技找到破案關鍵,繼續和嫌犯鬥智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