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龐桂面對693項包括嚴重失信、僞造文件等罪行。高庭法官陳成安下判時指出,原本應判他坐牢28年至29年之間,但被告已65歲,再判他入獄接近30年幾乎就是終身監禁,因此下調刑罰,希望他有機會出獄,用余生反省改過。被告表示有意上訴。
涉及失信23名客戶近4100萬元的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余龐桂,星期二被判坐牢25年又10個月。他有意上訴。
高庭法官陳成安下判時指他至今未歸還2400萬元,原本應該判他坐牢28年至29年,但余龐桂已經65歲,再判他入獄接近30年幾乎就是終身監禁,而控方並沒有要求余龐桂終身監禁,因此下調了刑罰。
法官說:“若他能夠獲得假釋,我認爲他還有機會在去世之前出獄,希望他能利用人生所剩的時間改過,反思自己到底對信任他的人造成多大的傷害。”
特許公共會計師余龐桂(譯音)共面對693項控狀,包括嚴重失信、僞造文件、欺騙、向宣誓官做虛假聲明和轉移贓款等罪行。
控方以50項嚴重失信罪提控,余龐桂經審訊後被判罪成,法官星期一早上針對刑罰做出裁決。
余龐桂在2002年2月至2012年7月間,爲23家公司提供清盤、接管和管理財務等專業服務時,以專業代理人的身份失信客戶巨額款項,達4062萬新元和14萬7000美元(約20萬2529新元)。
染賭瘾欠債無法償還 被告開始失信客戶
審訊早前揭露,余龐桂是因爲染上賭瘾,賭債越積越多,曾賣房套現抵債,但仍無法填補無底洞,于是開始失信客戶款項。 控辯雙方日前針對刑罰陳詞,主控官呼籲法官判余龐桂坐牢30年,而辯方律師希望法官判他坐牢介于12年至18年即可。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雖然余龐桂面對的控狀非常多,但法庭必須先爲每項控狀的刑罰一一裁決後,才能考慮多少項控狀的刑罰該同時進行,以及決定整體刑罰的長短。
根據刑事法典409條文嚴重失信罪,觸犯者每項控狀可判坐牢最長20年,或終身監禁,可能被罰款。
法官指出,提控余龐桂的50項控狀之中,涉案金額介于5000元以及852萬元。他參照前例中每項控狀的涉案金額及刑罰,並且斟酌了加重以及減輕刑罰的因素之後,認爲各項控狀中的刑罰應該下調15%,判他爲這些控狀坐牢五個月至156個月之間。
法官闡述了案件中應加重刑罰的因素,指余龐桂的賭瘾除了使20多名受害者遭殃,罪行也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體系的聲譽。
另外,法官認爲能夠減輕刑罰的因素也不少,包括余龐桂在調查過程中,以及在審訊過程中,都非常配合警方以及控方,提供他們各所需要的資料,而且他歸還了約1700萬元。
至于多少控狀的刑罰該同時進行,法官再次參照判例中的總涉案金額以及整體刑罰。他認爲,余龐桂雖然失信近4100萬元,但是造成的實際傷害只有約2400萬元,因此他應該被判坐牢28年至29年之間。但是,他指余龐桂已經65歲,再判他入獄接近30年幾乎就是終身監禁。
法官指出,既然控方並沒有要求判余龐桂終身監禁,而他也並不認爲余龐桂應該判終身監禁,因此判他坐牢310個月(25年10個月)。
律師:不應在嚴重失信罪下定罪
余龐桂表示有意上訴。辯方律師指出,他們認爲余龐桂並不是“代理人”,不應該在嚴重失信罪下被定罪,他們也認爲刑罰並不妥當。
律師表示希望法官能夠下令暫緩執行刑罰,指余龐桂患有糖尿病,日前不小心扯斷了腳趾甲,需要就醫觀察傷口。
法官並沒有批准律師的申請,指獄中有妥善的醫療設施照顧余龐桂,下令他立刻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