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案底累累的男子發現當局錯誤記錄他42年前有交通案底後,堅稱錯誤的案底連帶影響他後來幾次違規開車的刑罰,導致駕照吊銷多年,對他不公,于是不斷訴諸法律行動,甚至向總統、反對黨議員等伸冤,要爲自己討公道。
申請人鍾世賢(62歲)指出,如果沒有這個“1977年曾吊銷駕照一年和罰款950元”的錯誤案底記錄,那麽他在1998年、2001年、2005年和2009年,就不會被指是在駕照吊銷期間駕駛,以致駕照被法庭分別吊銷兩年、五年、七年和14年。
不過,由上訴庭法官鄭永光以及高庭法官吳必理和羅賜安組成的終審法院三司,駁回申請人的刑事動議(criminal motion),指申請人的上述說法完全錯誤,毫無事實和法律根據。
鄭永光法官在代表三司撰寫的判詞中說,這些年來,申請人在法庭認罪或面審時,其實可以指正上述錯誤,而他多數時候都有律師代表,卻沒有采取行動。
“從申請人不同的交通犯規事件來看,不論是否有合格駕照或駕照是否正值吊銷期間,只要有需要,他就會開車。”
1977年錯誤案底 指申請人抵觸四項法令
根據判詞,1977年4月13日的錯誤案底,指申請人抵觸四項交通法令,包括沒展示L牌和沒購買第三方保險,被判罰款150元兼吊銷駕照一年;危險駕駛罰款500元;沒指導員的情況下載客,罰款150元。
1998年5月13日,身爲公司董事的被告承認讓沒有四級駕照的員工開羅厘,也承認羅厘沒投保第三方保險的罪狀。
當時,被告沒針對吊銷年限求情,而是要求只吊銷四級駕照。結果,他被判罰款2000元,吊銷各級駕照兩年,從當天起計算。
被告的立場是,如果沒有1977年的案底錯誤,1998年的案件駕照吊銷期應該少過一年。
可是三司指出,被告身爲公司董事,卻允許不合格者開大型車輛,對公衆造成生命威脅,“單憑這些事實,駕照吊銷兩年是完全合理的。”
申請人辯稱,如果不是案底記錄錯誤,他的駕照不會被吊銷兩年,而是少過一年,意味著駕照在吊銷期結束後仍然有效,不必重考。這麽一來,也就不會對後來的六起違規駕駛事件(包括2000年9月、2000年11月、2005年11月、2007年10月、2008年2月和2009年2月)起重大影響。
針對他的辯解,三司指出,當時的初級法庭(國家法院前身)法官下令吊銷兩年時,可能考慮了案底,但就算沒有該案底,後者也未必會下令吊銷少過一年。“一般的原則是,不論有沒有案底,最低的駕照吊銷期都要12個月。”
控方的立場是:申請人知道1998年駕照被吊銷兩年後,可以重新申請駕照,他卻沒這樣做,而且明知沒駕照,還去開車。
2018年7月,申請人向高庭提出刑事複核(criminal revision)的申請,並提出數個訴求,包括去除1977年錯誤案底、撤銷1998年5月罪行,或以少過一年的駕照吊銷期取代原判的兩年吊銷期;撤銷2001年4月、2005年7月和2009年6月初庭記錄的交通罪行等。
控方接受案底記錄錯誤 已刪除錯誤
控方表明接受1977年案底記錄的錯誤,而相關錯誤已在高庭審理刑事複核前刪除了。
高庭法官也認爲,1977年的錯誤並沒有導致嚴重或明顯的不公,所以駁回刑事複核的申請。
鍾世賢不服,今年5月提出刑事動議,結果也被三司駁回。
高庭法官認爲,1977年的錯誤並沒有導致嚴重或明顯的不公,所以駁回刑事複核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