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關系親密的兩姐妹爲錢財對簿公堂。姐姐被指投資虧損200萬余元後,聲稱當初因出于對妹妹的愛,才會先墊錢幫忙妹妹進行投資,如今“占有”妹妹的資産來抵債合情合理。但高庭法官判她敗訴,須把80萬元公寓的25%權益及43萬元資金交還給妹妹。
高庭法官洪清福在昨天發出的書面判詞中指出,這是一起讓人遺憾的官司,姐妹倆爲了錢財而反目,對彼此做出嚴重指控,關于事發經過的說辭迥異。
在考慮各方證據後,法官認爲,妹妹是比較可信的證人,手機短信內容顯示姐妹情早已破裂,姐姐聲稱“在血緣關系中不談金錢”的說辭欠缺說服力。
《聯合早報》早前報道,高庭今年2月審理這起涉及洪家姐妹的民事官司。起訴人洪美燕是幼妹,持有A水准證書的她在一家電子公司當行政人員。答辯人洪秀花是大姐,擁有大學會計系文憑,畢業後擔任會計師。她也是一名有經驗的投資者,自1990年代起便交易股票。
根據判詞,妹妹與大姐連同另一名姐妹洪秀珍在1990年代合資購買位于蔡厝港環道的北桦苑(Northvale)公寓,當時買價80萬余元。大姐支付一半的買房資金,兩個妹妹各付25%。
公寓房契只有大姐和洪秀珍的名字,在大姐所持有的75%公寓權益中,包括她代妹妹保管的25%權益。三人也按各自的權益比率,支付公寓的開銷如房産稅,以及分享出租公寓所得的收入。
2009年,兩姐妹開設一個聯名戶頭投資外彙,大姐過後把戶頭中屬于妹妹的43萬元資金提走。妹妹多次要求拿回這筆錢但不成功。
2016年5月,妹妹要求大姐把25%的公寓權益轉到她的名下,但姐姐不肯。同年8月起,姐姐也停止與妹妹分享租金收入。妹妹于是入禀法院,追討屬于她的43萬元和公寓權益。
但大姐在審訊期間駁斥,2006年至2016年,她在妹妹的要求下,先後墊上200萬余元,代妹妹進行保證金交易(margin trading)。這是因爲妹妹當時說她的資金困在別處,因此希望姐姐先幫忙出錢,妹妹會用她的25%公寓權益和43萬元來抵消所拖欠姐姐的款項。
後來,200萬元投資金血本無歸,大姐聲稱,按照她與妹妹的協議,她可用妹妹的公寓權益與資金來抵消債務。妹妹則指大姐瞎扯,自己從來沒要求她墊錢投資。
法官:10年投資期間 無法證明妹妹要求墊錢投資
洪清福法官認爲,大姐的說辭令人難以置信,在長達10年的投資期間,沒有任何書面證據如手機短信,來證明妹妹曾要求大姐幫忙墊錢投資。
盡管保證金交易頻頻虧錢,大姐稱她仍繼續提供資金幫妹妹投資,那是因爲她愛護妹妹,並且相信妹妹不會讓她失望。她根本不在乎妹妹欠她多少錢,因爲她“在血緣關系中不談金錢”。
但法官認爲,大姐言行不一,證據顯示她向來與親人談論錢財時斤斤計較。而且,根據2014年一封手機短信記錄,兩姐妹已明顯不和,妹妹還責罵大姐一談到錢就“沒良心”,法官不相信大姐會出于愛妹妹,不停墊錢給她投資。
法官最後判大姐敗訴,須把43萬元外加利息還給妹妹,以及修改公寓房契,讓妹妹在法律上分權享有25%權益,大姐也必須支付拖欠妹妹的公寓租金收入。(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