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施奇恩舉例,精神科醫生李思豪故意在提呈給法庭的一份報告中,刪除關于被告有吸食冰毒習慣的內容,然後改稱被告沒有任何濫用毒品的行爲。法官指李思豪這麽做嚴重影響了他的可信度,而且違反他對法庭的職責。
爲幫忙年輕准女律師逃過監刑,本地精神科醫生李思豪被指提呈不公正且具誤導性的報告給法庭,包括故意刪除被告吸食冰毒的關鍵資料,以及誇大不必要的內容,如“她很可愛”等形容詞句來企圖博取同情。
高庭法官施奇恩認爲,代表辯方的李思豪(John Bosco Lee)醫生一開始就認定被告是一名“感到非常害怕的年輕女子”,他所提供的評估都偏袒被告和缺乏充分理據。
爲此,法官裁定辯方所提呈的精神評估報告不可靠,被告的持續性抑郁症與她犯案無關聯。他駁回被告的上訴,維持坐牢21周的原本裁決。
法官在前天針對被告何美霞(23歲)的上訴案發表書面判詞,當中部分內容對李思豪做出譴責。李思豪在本地擁有自己的私人精神科診所,不時以專家證人的身份,在不同法庭案件中爲被告的精神狀況進行評估。
何美霞的案件發生于2016年7月3日清晨6時左右,在聖占姆士發電廠夜店外。事發時,何美霞是一家私校的法律系學生,她在夜店外對三名警員揮拳、踢腿、咬肩膀和破口大罵。
何美霞隨後被控五項對警員動粗和爆粗口的控狀,控方以其中三項提控,她在國家法院認罪後,被判入獄21周。何美霞通過律師提出上訴,要求法庭判她接受緩刑監視即可。控辯雙方在上訴階段提呈各自對被告所做的精神評估報告。
法官指報告缺乏邏輯理據
以辯方專家證人身份供證的李思豪認爲,何美霞的病情是導致她失去自我控制和犯案的原因,但控方的專家證人指出,何美霞的病況只屬輕微,與她的犯案行爲沒有關聯。
法官在考慮雙方證詞後得出結論,李思豪對被告所做的精神評估具有偏袒成分,而且缺乏邏輯理據,他也有誤導、誇大和制造混淆證詞的行爲。
例如,他故意在提呈給法庭的一份報告中,刪除關于被告有吸食冰毒習慣的內容,然後改稱被告沒有任何濫用毒品的行爲。法官指李思豪這麽做嚴重影響了他的可信度,而且違反他對法庭的職責。
李思豪也在報告中引用許多被告母親與男友的原話,包括“(被告)很可愛、很聰明”等,並且強調被告是身高僅1.46米的嬌小女子,以及大篇幅描述被告的個人遭遇,但法官認爲,這些內容都與上訴案無關。
法官指出:“很明顯的,李思豪幾乎一開始就認定被告是一名‘感到非常害怕的年輕女子’,她需要法庭的同情而非懲罰,他所有的證詞都偏向達到這個目的。”
法官考慮後決定不采納辯方的精神評估報告,在他看來,原有判刑無誤,爲此駁回上訴,被告須坐牢21周。(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