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範外國勢力幹預
●要求宗教團體披露任何至少1萬元、來自外國人的一次過捐款信息。
●在新加坡生活和工作的外國人或匿名的捐款、宗教場所設的捐款箱、實物捐獻,以及回教獻金等都不受影響。
●宗教團體的主要領導職位應由公民或永久居民擔任,而整個執委會須主要由公民組成;沒有正式職務的外國宗教師不受規定限制。
●與外國個人或組織有聯系,並受他們一定控制的宗教團體,得公開這方面的關系,但無須解除雙方的關系。
2)更新和擴大限制令範圍
●要求違法者撤下刊載在網上的冒犯內容。
●不再只是針對個人,面對外來幹預,並對宗教和諧産生不利影響的宗教團體可被限制。
●限制令在發出後立即生效,無須等到意向通知發出14天後才生效。
3)推出社區關系修複措施(Community Remedial Initiative)
●冒犯他人宗教信仰者或可自發補救,修複雙方的關系;過于嚴重的行爲則不適用。
●補救措施包括公開或私下向受害方道歉,或參加跨宗教活動。
●冒犯者做出補救後,將不會面對刑事提控。
4)《刑事法典》宗教相關罪行並入法令
●罪行包括煽動宗教暴力、煽動他人仇視其他宗教團體,以及侮辱宗教或傷害他人宗教情感,並對付境外犯罪者。
●除了煽動宗教暴力的罪行,宗教領袖一旦違法,將受制于更高的行爲標准。
●涉事者若不是宗教領袖,他的行爲必須存在擾亂公共治安的風險,才會被視爲違法。
5)加強對付傷害宗教或種族情緒的罪犯
●有關條文的範圍擴大,涵蓋《刑事法典》所有罪行,而不只是部分罪行。
●罪犯面對的刑罰將從原有刑罰的1.5倍,增加到兩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