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表行歐佳時創辦人曾秀麗與女兒購買豪華公寓卻無法支付房貸,公寓遭銀行充公,再以385萬元變賣。殊不知曾秀麗也私下尋找公寓買主,之後被宣告破産,導致准買主與官方受托人雙雙要求,分得銀行出售公寓所得的部分款項。
高庭法官朱漢德昨天發表書面判詞,裁定公寓准買主有權分得18萬7750元,補償他們支付給曾秀麗的公寓定金,而出售公寓的余款交給負責處理破産事務的官方受托人(Official Assignee)。
根據判詞,曾秀麗(74歲)與女兒鄭美儀聯名購買一個位于吉寶灣映水苑(Reflections at Keppel Bay)的公寓單位。由于母女倆拖欠房貸付款,星展銀行去年5月沒收該公寓,並在今年5月以385萬元將它售出。在扣除曾秀麗母女所拖欠的房貸後,銀行還有一筆公寓出售余款,數額爲42萬零943元。銀行于是入禀法院,讓法院裁定如何處理。
法官指出,在一般情況下,公寓出售余款會歸還給曾秀麗母女,兩人各一半。不過,曾秀麗今年5月宣告破産,而且在銀行出售公寓前,母女爲公寓找到一個(兩人組成的)准買主,後者也認爲自己有權分得余款。
原來,准買主當時願以375萬元購買公寓,並支付了18萬7750元定金。不過,在完成交易前,數名債主向法庭申請宣判曾秀麗破産,導致公寓交易告吹。法院今年3月下令曾秀麗母女賠償准買主21萬2163元,這筆錢包括退還定金與其他補償。
在銀行出售公寓後,法院指示把鄭美儀應得的21萬余元,用來償還准買主。但准買主仍不滿意,要求從出售公寓的余款中再分得一筆9萬余元,理由是他們有權享有公寓增值的回報。
然而,官方受托人認爲,公寓出售余款應優先交給他,用來償還曾秀麗的債主們,包括她所拖欠的14萬1946元所得稅。
在考慮各方陳詞後,法官認爲,准買主確實有討回公寓定金的權益,而從鄭美儀所取得的21萬余元已足以補償他們。
但法官指出,准買主無權分得其余公寓出售款項,因爲他們已要求取回買屋定金,法律上他們不再是屋主,所以無法享有房産增值的回報,出售余款應交給官方受托人。倘若准買主還想索討其他賠償,就必須向官方受托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