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的概念、特點及意義
【執行和解】執行和解的概念、特點及意義
執行和解是指在案件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有關執行內容,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以結束執行程序的制度。
執行和解是審判調解的補充和延伸,它與審判調解既有相同點,但也有很大區別,主要表現在:1、程序不同,審判調解是在審判程序中進行的,執行和解則只發生在執行過程中;2、對象不同,審判調解的對象是訴訟爭議,執行和解的對象則是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標的;3、主持人不同,審判調解一般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執行和解則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院一般不參與;4、效力不同,調解書一經送達即具強制執行的效力,而和解協議則沒有。
執行和解做得好,能産生以下三方面的良好效果:1、縮短執行周期,減少執行成本;2、避免強制執行,降低執行風險;3、減少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目前執行和解已成爲執行人員辦理案件的一種重要方法。從我庭2002年的統計數據來看,以和解方式結案的執行案件共145件,占全部已結案件的17%,執行到位標的達人民幣113059.3萬元,不僅執行到位率較高而且社會效果也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