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捷運巴士車長每個工作班次都得超時加班,工業仲裁庭主席質疑這種近乎永久加班的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工業仲裁庭前天開審,诠釋新捷運和全國交通工友聯合會(NTWU)簽署的集體協定中,有關超時工作和休息日條款。
新捷運派人力資源副總裁(特級)廖志遠爲代表,NTWU由全國職工總會助理秘書長鄭德源代表。
車長每個月加班約40小時
獨自審理的工業仲裁庭主席陳成安法官仔細詢問巴士車長的工作班次,發現在扣除巴士趟次之間的小休和午餐時間,早班一周工作約48小時,晚班則是60小時。兩班每周輪替一次,意味著車長每個月加班約40小時。
車長采用六天工作制,基本薪金涵蓋一周工作44小時和加班四小時。廖志遠指出,這個根據集體協定的薪金配套,是爲確保車長能以較高的時薪計算加班費。
根據雇傭法令,雇員每日工時不超過八小時,或每周不超過44小時。
不過,在指定情況下,雇主可要求雇員工作超出法律規定,並在休息日上班。其中一個特例是當雇員從事對我國經濟至關重要的産業或必要服務,如公共交通服務。加班頂限爲每天工作時長不得超過12小時,每個月也不得加班超過72小時。
法官擇日裁決
陳成安法官參考其余五個特例,質疑這個特權是否可永久成立。他問廖志遠,如果沒有這項條款,新捷運的工作安排是否違例,對方並沒有回答。
鄭德源則說,考慮到該行業的人力資源緊張,並要確保我國公共交通服務的可靠性,工會對有關長期慣例沒有意見。
至于休息日的安排,法官沒有異議。法官將擇日裁決,屆時涉案方都不得上訴。
根據早前報道,五名巴士車長不滿超時工作卻未收到相應加班費,入禀國家法院推事庭。
代表他們的是Carson Law Chambers律師樓的拉維律師,他已在9月23日通過國家法院正式向新捷運發出傳票令狀,要向新捷運追討損失。
由于這個糾紛所引發的問題也影響到新捷運及工會簽署的集體協定,涉及公司旗下約6000名車長,新捷運決定向工業仲裁庭提出申請,诠釋受質疑的集體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