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工程服務公司的代表律師指客工是在雇主的廠房而非工地受傷,不該由公司承擔責任,並指工傷意外的日期記錄錯誤,向高庭申請撤銷助理勞工總監的裁決,被高庭法官朱漢德駁回。
承辦海內外大型項目的機電工程服務公司民泰近電工被人力部下令賠償2萬余元給二手承包商的客工後,指沒收到當局的賠償估算單,以做法不合常規爲由拒賠。
民泰近電工(Bintai Kindenko)的代表律師指客工是在雇主的廠房而非工地受傷,不該由民泰近電工承擔責任,並指工傷意外的日期記錄錯誤,向高庭申請撤銷助理勞工總監的裁決。
高庭法官指裁定程序沒有不合常規
不過,高庭法官朱漢德駁回上述申請,裁定程序沒有不合常規,並指民泰近電工在數次審前會議上,只字未提賠償估算單的事。
法官援引勞工賠償法令,裁定民泰近電工須負起賠償責任。
根據判詞,2016年4月,民泰近電工與Ling United簽約,在加冷段進行冷氣和機械安置工程。
同年11月4日,Ling United的孟加拉籍客工比斯瓦斯(Biswas Dipu),在該公司大士南2道的廠房操作冷氣導管制造機時,右手被掉落的失靈腳踏板擊中,手部和手指受傷,造成13%的永久性傷殘。
人力部過後向客工和雇主發出賠償估算單,下令雇主賠償2萬1174元。
判詞指雇主事後失聯,而客工也對估算單提出反對,表示不要由雇主賠償。民泰近電工因此被指示派代表出席審前會議。
朱漢德法官說,人力部的賠償估算單並非最終的裁決。民泰近電工當時可傳召證人和提呈證據,助理勞工總監是在幾次的聽審後才裁定賠償額,民泰近電工在這期間並沒因爲律師所指的“不合常規”而受到不公的對待。
民泰近電工的律師指當局收到的工傷報告日期爲11月11日,賠償估算單上也寫上這個日期,是助理勞工總監後來才改成11月4日,即意外發生的正確日期。
律師指助理勞工總監的權限在于裁定意外是否發生于11月11日,而單憑這點就可以駁回客工的索賠。
法官裁定廠房是執行工作地點須賠償
但法官說,聽審時雙方已不斷提到11月4日爲正確的意外日期,客工提呈的醫藥報告、被盤問時也提及這日期,助理勞工總監後來的修正只是糾正手民之誤。
至于工傷地點,法官指合約不只涵蓋工地項目,也包括導管的制造,因此裁定廠房是民泰近電工執行工作的地點,所以它得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