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認爲男子犯案時已經是成年人,早就超過改造的年齡,應該爲自己的行爲付出代價,爲此懇請法官判他入獄四周,以達阻嚇作用。代表律師求情時說,男子明顯已經改過自新,不該再判他入獄,以免他誤以爲無論他多麽努力,依然還是會被社會排擠。
從小到大因爲病情而遭到排擠和欺負,只有獲得母親和過世的阿公的疼愛,男子長大後爲了讓“人生更公平”,19歲開始偷竊。三年前,22歲時他和母親合夥從相機店偷近1萬4000元的物品時被逮,以偷竊的罪名被控上法庭。
控方認爲男子犯案時已經是成年人,早就超過改造的年齡,應該爲自己的行爲付出代價,爲此懇請法官判他入獄四周,以達阻嚇作用。
代表律師求情時說,男子遭逮捕後,在保釋期間以CGPA4.0的滿分優異成績,從新加坡管理學院考獲金融專業文憑。
律師說,男子明顯已經改過自新,不該再判他入獄,以免他誤以爲無論他多麽努力,依然還是會被社會排擠。
國家法院法官梅希納斯在判詞中指出,她認爲男子已經踏上改造之路,不該讓他這些年的努力白費,結果判他接受10天短期拘留令,一年日間報道令,以及200小時社區服務。
她引用律政部長兼內政部長尚穆根2010年在國會上所說的話:“不是每個罪犯都該入獄。”
控方不服裁決,堅持要男子入獄服刑,提出上訴。男子不服短期拘留令,同樣提出上訴。
今年26歲的男子黃奕倫(譯音)面對四項偷竊罪名,他承認其中兩項罪名,余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
法官:沒迹象顯示男子是因貪念偷竊
男子的母親同樣因偷竊罪名被控上法庭,她日前被判五天短期拘留令、一年日間報到令,以及200小時的社區服務。
根據記錄,雙方目前都沒有針對母親的刑罰上訴。
兩母子是在2015年10月20日和12月16日,兩度到烏節路313@Somerset購物中心的索尼(Sony)商店偷竊。
男子兩次都會趁店員不注意時,拿走櫃台上的商品,放入母親拿著的塑料袋後離開。
兩人的行爲並沒有當場被發現,店員後來調閱了閉路電視畫面,記下了兩人的樣貌。
男子隔年9月19日回到該家商店,被其中一名店員認出,立刻報警將他逮捕。調查發現,兩人偷走了近1萬4000元的商品,包括兩台相機和三個相機鏡片。
代表律師求情時說,男子自從遭逮捕後,下定決心改過,將所有的精力放在學業。
他說,男子一生經曆悲慘,曾認爲自己是“遭上天遺棄之人”。他從小因嚴重濕疹被同學欺負排擠,中一時開始自殘,17歲患上睾丸萎縮,19歲疼他的阿公患癌死,犯案前一年還遇車禍患創傷後遺症。
根據WE CARE社會服務所提交的報告,男子因年紀輕輕就經曆了各種心理創傷和病情,情緒與心理上無法平衡,19歲開始偷東西尋求解脫。
法官指出,雖然她理解控方的立場,指男子不但預謀犯案,偷竊物品的數額也不小,但她必須考慮男子的個人經曆以及他是在什麽情況下犯罪。
她認爲,沒有迹象顯示男子是因爲貪念而偷竊,他偷來的東西甚至連用都沒用就還給了店家。
法官引用尚穆根2010年在國會上所說的話:“社區服刑給法庭更多的選擇,不是每個罪犯都該入獄……尤其是年輕罪犯以及有輕微精神問題的罪犯。在這些案例中,我們應該動用社區的資源,罪犯將能夠繼續就業,家人也能夠從中受惠。”
法官指出,男子案發時患上嚴重憂郁症和強迫症,雙方雖然沒有要求讓他接受強制性治療,但他明顯需要醫療協助。
法官認爲,日間報到令除了能夠讓他不再犯罪,而且能夠幫助他治療。她不希望讓男子這些年的努力白費,並希望能夠鼓勵他繼續成爲更好的人。
根據法令,接受短期拘留令、或日間報道令、或社區服務令的罪犯,將不會留下任何案底。(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