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仲裁庭主席陳成安法官宣讀裁決時指出,包含在合約工時內的四小時加班時間,不應被當成一般意義上的加班,因爲加班應是雇員可以選擇的。
工業仲裁庭昨天作出裁決,新捷運巴士車長的超時工作和休息日安排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違反與全國交通工友聯合會簽署的集體協議。
新捷運早前向工業仲裁庭提出申請,诠釋與全國交通工友聯合會(NTWU)簽署的集體協議中,有關超時工作和休息日的條款。案件昨天在工業仲裁庭續審。
新捷運:四小時加班時間非強制性
新捷運巴士車長采用六天工作制,基本薪金涵蓋一周工作44小時和加班四小時。人力資源副總裁(特級)廖志遠作爲雇主代表發言時說,超出這四個小時的加班時間並不是強制性的。
他說,車長若有異議可及時提出,雇主會爲他們另外安排工作。目前在約6500名車長當中,僅10人選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超時工作。
工業仲裁庭主席陳成安法官宣讀裁決時指出,包含在合約工時內的四小時加班時間,不應被當成一般意義上的加班,因爲加班應是雇員可以選擇的。
根據雇傭法令,雇員每日工時不超過八小時,或每周不超過44小時。扣除小休和用餐時間,新捷運巴士車長每天工作7.25個小時,每周則工作43.5個小時,並沒超出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長。
陳成安也說,雇主給予巴士車長的一些薪金待遇,其實比雇傭法令規定的更加優渥。例如車長在休息日或公共假期加班時,每小時基本薪金按雙倍計算,而法令僅規定按1.5倍計算。
不過,陳成安指出,雇主和工會對于“工作時長”的定義,以及將特定加班時長納入合約工時的做法,與雇傭法令中相關條文的定義不同。
因此,在決定這些工作安排是否符合雇傭法令時,可能引起混淆或誤會。雇主和工會可決定是否檢討車長的工作安排,改爲采用與雇傭法令一致的定義。
據早前報道,五名巴士車長不滿超時工作卻未收到相應加班費,于今年9月入禀國家法院推事庭。
由于受質疑的集體協議也涉及公司旗下約6000名車長,新捷運決定申請由工業仲裁庭诠釋集體協議。
針對昨天的裁決,新捷運企業聯絡高級副總裁陳愛玲受詢時說,工業仲裁庭肯定了公司依據雇傭法令制定車長的休息日、工作和加班時間,也指出賦予車長們的待遇與法令規定的一致或更加優渥。
“感謝仲裁庭認可我們不只有履行義務,也進一步顧及旗下巴士車長的福利。”
全國交通工友聯合會執行秘書楊益財也發聲明說,NTWU將持續與新捷運緊密合作,確保集體協議中的條款能夠維持競爭力,並且總是有利于會員們。
“我們將繼續全力以赴,爲會員們謀取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