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裁定化驗室和病理學家疏忽,把病人的痣組織誤診爲非惡性,導致後者延誤就醫而離世,但認爲即使當時診斷正確,病人最多“只能多活四年”,而非其家屬認爲的“可活到82歲”。
代表亡夫特雷諾(Peter Traynor)打官司的家庭主婦阿姆斯特朗(53歲,Carol Ann Armstrong),原判可得124萬余元賠償,但她不服,指疏忽剝奪了亡夫原本可享的自然壽命,理當獲得更多賠償,于是上訴到終審法院,結果成功。
五司接受訴方證據認爲 特雷諾若除癌組織可痊愈
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潘文龍、朱迪柏拉卡斯和鄭永光,以及高庭法官洪素燕組成的五司接受訴方的證據,一致認爲如果特雷諾選擇前哨淋巴腺活檢(sentinel lymph node biopsy),進而切除癌組織,他可徹底痊愈,下令高庭須根據它給予的參數重新估算賠償額。
隨著五司確認疏忽導致死者失去該享受的自然壽命,而非高庭裁定的四年,上訴人將獲得更多賠償,實額將由高庭確定。
相關計算須考慮以多少月薪乘以多少年壽命等。
死者生前是資訊科技專家,與妻子來自加拿大。上訴人是他的遺産執行人兼依靠者的代表。
上訴人稱亡夫生前年入約50萬元,通過代表律師高能博(Edmund Kronenburg),向兩答辯人Quest Laboratories和病理學醫生陳宏偉(約46歲,譯音)索討至少1042萬元。
不過,五司指死者扣除稅務後實得年薪爲31萬元左右,並確定他每年的家庭開支爲24萬余元。
根據潘文龍法官代表五司發表的判詞,供證的病理學家或證人當中,無人願意確定死者提供給答辯人的樣本是良性的。
即使是兩答辯人傳召的專家證人,也表示接受病人的性命取決于病理學家的准確診斷,認爲病理學家須謹慎盡職。
五司說,這樣的看法不代表病理學家每次的診斷都准確,但如果他們無法排除最糟糕的情況時,起碼應該在報告中列明。答辯人不僅沒說明“不排除最糟糕的情況”,反而提呈恰恰相反的報告,說“不含惡性”,“簡單來說,陳宏偉醫生想要傳遞,也確實傳遞了(信息),指皮外病變是良性的。”
五司同意高庭法官朱漢德的看法,即特雷諾如果知道痣組織並非良性,他將采取不同的行動;特雷諾是因受到誤導,才沒爲皮膚癌尋求進一步的治療。
五司令辯方須承擔訴方7萬5000元的上訴費,並促雙方在下來的賠償事宜上設法和解,盡早解決此事以節省訟費。
2009年9月,特雷諾發現襯衫上有血迹,找普通醫生檢查。醫生在他背部切除痣組織,送到上述化驗室,結果化驗報告說痣組織“不含惡性”。
在2012年聖誕節後,特雷諾因右腋窩腫脹去看病,被診斷患有惡性黑色素皮膚癌。淋巴癌通過血液擴散,他在2013年12月去世,終年49歲,留下兩名10歲和12歲的女兒。
本案去年初開審。高庭朱漢德法官裁定辯方違反職責是“直接和明顯”的,並駁回辯方指特雷諾的命運是“生理上注定”、會死于癌症的說法,但法官也駁回特雷諾將得到救治的說法,認爲他最多只能多活四年。
朱漢德法官當時裁定訴方只能得到124萬余元,這包括約35萬元的依靠者賠償和近90萬元的遺産賠償。
五司同意高庭法官朱漢德的看法,即特雷諾如果知道痣組織並非良性,他將采取不同的行動;特雷諾是因受到誤導,才沒爲皮膚癌尋求進一步的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