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員裁定換新的名字和種族都不利于女童的利益和福祉,指雖然駁回生母的上訴,但生母與女童的關系還是可以保留,比如,讓女童保留原有姓氏,但名字可加上生母自己後來換的姓氏。
給法定監護人照顧的11歲女童,多年來已習慣生母取的姓名,也認同自己屬于生母和監護人的族群,不料生母沒請示監護人,就擅自改換女童的姓名和種族,引起監護人的強烈反對。監護人後來成功撤銷改名契據,幫女童恢複原來的種族。
生母(28歲)不服所判,今年3月向高庭提出上訴,司法委員陳佩文昨天發表判詞駁回上訴,裁定改名契據(deed poll)無效,並下令生母在一個月內,辦理把女童種族換回的手續。
高庭確定家事司法法院的看法,即監護人的權力雖然無法超越家長的權力,但一旦非家長受委成爲享有撫養權的監護人之後,該監護人的權利就與家長等同。
“享有撫養權的監護人爲了孩子的福祉,理當與家長合作,力求照顧孩子的利益。”
不過,司法委員強調上述判決不是要劃分家長、監護人或非監護人與孩童關系的等級,而是要解決生母與監護人的糾紛。
司法委員考慮到監護人與女童的關系,指監護人是唯一照顧女童的人,在女童很小就照顧她,監護人認爲女童會較喜歡用自己原來的名字。
他裁定換新的名字和種族都不利于女童的利益和福祉,指雖然駁回生母的上訴,但生母與女童的關系還是可以保留,比如,讓女童保留原有姓氏,但名字可加上生母自己後來換的姓氏。
女童尚未成年,爲了保護她的身份,判詞沒注明涉及的種族和人名。
案件涉及三個種族,根據判詞,女童的生母于1991年出世,因母親再嫁,後父領養了她,她就跟隨後父的種族和姓氏。
2008年,17歲的生母遇見女童的生父,不久就懷孕,過後被抛棄,兩人沒結婚。生母用自己的姓氏給女兒取名,出生證也注明與她同個種族。
原本旅居歐洲的女子(63歲,私召車司機)離婚後回國,在經濟上支援協助女童的生母,還帶女童回家照顧。
與女童無血緣關系男子成法定監護人
2011年,經生母同意,這名女童繼外公的姐妹向法庭申請,並獲批成爲女童的法定監護人。她跟女童雖算得上是親戚,但沒有血緣關系。
監護人帶女童到柔佛居住,生母和男友也到那裏。生母稱與監護人關系惡劣,在2014年搬回新加坡,但一直與女兒保持聯系。
2016年,監護人表明要領養女童,遭生母反對。
2017年7月,生母背著監護人,將女童帶回新加坡,卻無力照顧她,只好交給兒童保護中心照顧。三個月後,該中心將女童歸還監護人。
改名和種族事件是發生于2017年8月。生母通過改名契據,把自己、兩個兒子和女童的姓氏全改成她母親的(即女童的外婆),種族也換成她母親的。
生母稱換名和換種族是考慮到跟母親的家族比較親,而父母都屬于同個種族,但不願透露其他原因。
生母稱女童的姓氏和種族轉換後,將與自己的親生母親和兩個弟弟同姓同種,這樣四人才有更密切的關系。
2017年9月,監護人申請單獨擁有女生的照顧和看管權(care and control),三個月後發現女生的名字和種族被更換,于是通過法律援助局代表律師高天華(Eversheds Harry Ellias LLP),向家事司法法庭申請撤銷改名契據,結果成功。
生母通過立傑律師事務所的義務陳晃龍(譯音),指監護人幹預生母作爲家長的權力,但這說法遭家事法庭法官駁回。
法官認爲,生母要更換女童的名字或種族,都應當請示監護人,因爲名字或種族與女童的身份有關,都歸屬“撫養”的事務。
法官說,女童已認同自己的族群和姓氏,一旦更換姓氏將對她造成“極大的混淆、困難和尴尬”,指生母要換名字是爲了自己,而非女兒的利益。
司法委員接受法官的看法,決定駁回生母的上訴,也就是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