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妙婷 報道
結婚35年的富裕夫妻,因丈夫出軌多年,妻子無法再與他生活下去而申請離婚。法官裁定兩人婚姻總資産約1382萬元,基于太太對家庭貢獻大,可得53%的資産,小女兒的教育費則由夫妻倆決定如何分配。
至于妻子所要求的27萬元贍養費,法官指出,她得到的資産、出租房子所得的月租,加上孩子給的家用,已經足夠生活,因此駁回她的要求。
根據高庭判詞,妻子于2017年8月2日申請離婚,隔年2月13日取得臨時裁決(interim judgement),但男女方對于婚姻總資産的分配、小女兒與妻子的贍養費卻無法達成共識。
這對夫妻同爲62歲,結婚已35年,育有四個孩子,年齡分別爲33歲、31歲、29歲和21歲。最小的女兒目前仍在國外接受高等教育,須依賴父母的資助。
判詞中提到,夫妻倆同意,兩人各自名下的兩個房地産及一個聯名購買的房地産都列入婚姻總資産內,但丈夫卻提出三樣他認爲也應該共同負責的事項。
丈夫指出,他名下的兩個貸款共30萬1854美元(約41萬新元)、武吉知馬房地産的保修費與水電費,以及他母親、小女兒和自己的每月開銷,也應該都由兩人共同負責,但這三點都被法官駁回。
法官解釋,丈夫並沒有清楚道出爲何兩個貸款必須由兩人分擔,也沒有說明爲何申請那兩個貸款,因此不成立。至于丈夫所提出的開銷,則是在取得臨時裁決後花的,也不該被納入其中。
另外,丈夫提到,位于武吉知馬的房子在2004年至2010年之間出租,估計約30萬元的租金所得都存入太太的個人銀行戶頭內,這應該是兩人共有的資産。
太太反駁,指一家人本于1998年同住在上述單位,但自2002年發現丈夫外遇後,她便帶著孩子搬離,住進租下的房子。因此,她所得到的租金都已用來償還自己租下的房子與家庭的開銷。
法官同意,決定不將租房收入納入婚姻總資産中,最終將兩人婚姻總資産額定爲約1382萬元。
至于如何分配婚姻總資産,除了考慮到繳付房貸的貢獻以外,法官也將兩人對家庭的貢獻納入考量。
法官考慮到太太爲了婚姻犧牲不少,把孩子看得比個人事業還重,加上丈夫並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申報的個人資産並沒有報少,最終判定兩人的婚姻總資産,太太應得53%。
換言之,扣除了太太手中已有的資産,丈夫得在六個月內給予太太約4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