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來福槍協會在最高法院打官司,終審法院日前出爐的判決爲這場“彈雨槍林”做了了結。雙方兩敗俱傷,都得不到訴求和賠償。另外,大法官領導的三司還嚴厲訓斥射擊總會的隱瞞行爲和來福槍協會“極不相稱”的打官司方式。
這起官司源自射擊總會(Singapore Shooting Association,簡稱SSA)中止讓來福槍協會(Singapore Rifle Association,簡稱SRA)使用國家射擊中心,並單方面拆除來福槍協會花費30萬元建造、被建設局指違規的射擊場的風波。
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潘文龍和朱迪柏拉卡斯組成的三司,指上訴人尤其是射擊總會會長瓦茲(Michael Vaz,60歲)不讓來福槍協會知道當局其實有讓協會修改射擊場,進而能保留射擊場的選項,這種欺詐式隱瞞行爲是“可恥”的。
三司批評說,來福槍協會發現有上述選項後,上訴人卻拒絕合作,探討能否讓射擊場符合規定,還拆除了射擊場。
三司也指代表來福槍協會的德尊律師事務所(Drew & Napier)在進行訴訟時有數方面處理不當,並形容爲“極不相稱和不明智”。這些行爲包括,來福槍協會提出的串謀索償不該在高庭進行,因沒得到慈善總監的批准;索償不是針對射擊總會而是會長等個別人士;如果成功索償,來福槍協會最多只能得到6萬余元,根本不該在索額爲至少25萬元的高庭展開訴訟。
三司也指德尊律所沒采取更有成本效益的訴訟選項,比如申請禁制令,阻止射擊總會利用通函(circular)中止來福槍協會使用國家射擊中心等。
三司指出,律師有專業職責確保訴訟的每個階段都有恰當的風險和利益評估。即使客戶願意提出某項訴求,且願意承擔訴訟開支,身爲法庭人員的律師還是肩負重任,得權衡客戶所要追究的是否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
上訴人新加坡射擊總會監管本地的射擊運動,向新加坡體育理事會租用舊蔡厝港路的國家射擊中心,另三名上訴人爲會長瓦茲,前秘書長和前財政。答辯人來福槍協會是射擊總會創始會員之一,向總會租用射擊中心設施。
隱瞞可保留射擊場選項
三司下令訴辯雙方須各自承擔訟費,射擊總會的律師費由會長瓦茲單獨承擔,代表德尊律所向來福槍協會索的律師費也受限。
2014年,射擊總會根據協議,讓來福槍協會在國家射擊中心自費建造專屬射擊場。射擊場在2015年完工,瓦茲卻私下投訴建設局,質疑其安全性,要當局盡快拆除,免得有人受重傷。
當局介入調查,發現工程未經批准,同年11月發拆除令給體育理事會,但也另發信件表明可如何加以修改以保留射擊場。
射擊總會卻只通知來福槍協會當局發的拆除令,來福槍協會過後向建設局提出反對時,才知射擊總會隱瞞保留射擊場選項。
同年12月16日,瓦茲利用發給體理會的通函,成功通過中止來福槍協會使用國家射擊中心的決議。
2016年1月,射擊總會聘承包商拆除射擊場。同年5月,來福槍協會入禀高庭,指上訴人串謀以通函通過決議的作法有違憲章,損害到來福槍協會,要高庭申請宣判射擊總會越權,而射擊總會提出反訴,要索拆除費。
高庭司法委員彭康钊(現爲高庭法官)2018年5月指射擊總會上述作法有違自然公正,也沒給來福槍協會機會解釋,判有關決議無效,裁定來福槍協會可繼續用國家射擊中心,並駁回射擊總會的反訴。
三司在審理上訴案的判詞中指出,體理會在2016年2月,即射擊總會采取訴訟的三個月前,已終止國家射擊中心的租約,所以射擊總會的上述訴求就已無效,高庭司法委員不該作出決議無效的宣判。
三司也就一些技術性的法律課題發表看法,包括裁定律師征收的調查費不能當成損失,變成可索償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