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避免對病患造成混淆,今後注冊的醫療機構和診所不能擅自冠名“新加坡”和“國立”。
使用這些字眼的現有業者不受影響,但他們的機構所有權若未來出現顯著變動,就得向衛生部申請要求繼續使用這些字眼及它們的縮寫。
衛生部兼律政部高級政務部長唐振輝昨天二讀醫療服務法案時說,新法案將限制醫療機構的命名以避免誤導公衆。他舉例,非執照持有者采用的名字不能讓公衆誤以爲他們提供了需要執照的醫療服務。相同地,執照持有者使用的字眼不可包括他們不授權提供的服務。
法案也加緊對醫療廣告的管制。以往,有些建築或産業業者會替醫療機構打廣告,由于它們不是醫療機構,衛生部很難在廣告出問題時對這些非醫療機構采取行動。
在新法案下,只有醫療執照持有者和他們的授權代理能爲須執照的服務打廣告,他們也得遵守條例避免廣告有錯誤信息或誤導公衆接受不必要的治療。
目前,應付不直接影響病患護理的不合規行爲時,衛生部只能施以罰款、吊銷或撤銷執照等,但新法案將給予政府更多種管制方式,例如縮短執照期或譴責執照持有者,以更靈活地處理事件。法案的最高罰款也從原本的2000元增加至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