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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察長黃魯勝:不是單憑民意 檢控性罪犯控方也考慮相關證據等因素

2021 年 3 月 12 日 娱乐晓喇叭

針對近期多起大學校園性相關罪案引發的輿論,總檢察長黃魯勝闡明檢控決定不是單憑民意作出的;控方在對性罪犯持強硬立場的同時,也有責任考慮所有證據和求情因素。

黃魯勝昨天在司法年開幕禮致辭中談及總檢察署面對的挑戰之一,是維護公衆對這個公正獨立機構致力于法治的信任與信心;尤其是當政府與公共機構的公信力在全球普遍下降,一些具爭議的事件可以很快點燃公衆的不滿情緒,進而演變成爆點。

他表示,能夠理解大學校園性相關罪案出現不同的判刑結果,爲何會觸動一些人的神經。“人們可能覺得我們給予一些罪犯特別待遇,又或是過于寬容。”

黃魯勝說,事實是沒有任何案件是完全相同的,總檢察署必須考慮所有相關證據和減輕刑罰的因素,包括罪犯是否主動自首或受精神疾病影響才犯案。

去年,新加坡國立大學女學生馬芸將男同學林俊凱偷拍她沖涼的經曆放上社交媒體,並揭露校方的處理方式後,引起社會嘩然。林俊凱被令停學一個學期,但沒被提控,警方對他發出有條件嚴厲警告。黃魯勝認爲,公衆不認同總檢察署的一些決定是無可避免的,該署在執行職務時也不能忽視輿論。“公衆對公平與公義有自己直覺性的判斷,因此輿論有助于我們確認一項決策是否偏離邏輯,或可被接受的道德標准。”

輿論可成爲有用指標

他補充說,輿論也可成爲“有用的指標”,了解某種罪行對公衆的影響,進而考慮刑罰所須起的阻遏作用。

然而,黃魯勝強調:“我們不是憑輿論作出檢控決定,只要是建立在事實、法律和判例的基礎上,即使決定多麽不受歡迎,都不表示它是錯誤的。”總檢察署也不會爲了平息民怨,隨意采取法律行動,或尋求與罪行不成比例的刑罰。

他說,總檢察署接下來會在適當時候,針對一些案件解釋當局的檢控立場,讓公衆了解法律原則有時候與民意是背道而馳的。

此外,黃魯勝也以近期一起刑事上訴案爲例,強調總檢察署和刑事律師保持良好關系的重要性,來確保刑事司法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涉案被告因從兀蘭警署偷走一個水龍頭觸犯了破壞公物法令,去年8月被判坐牢三個月。他原本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與後來參與上訴案的代表律師合作,同意刑罰有點重,因此沒反對上訴。

被告最終上訴得直,獲減刑至19天。負責處理上訴案的高庭法官艾迪阿都拉下判時也表揚控辯雙方的表現。

黃魯勝說,要達致上述目的,控辯雙方之間必須有一定程度的開誠布公和信任。“我希望總檢察署和刑事律師會延續這種建設性的參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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