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山東淄博1月13日電(中青報·中青网记者 劉言)今天上午9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對15年前的一起中學生奸殺案再審,當年被判無期徒刑的當事人張志超被改判無罪。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撤銷原審判決。
張志超今年31歲,獲刑前是山東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長。2005年2月,他被警方認爲在教學樓洗刷間強奸並殺死一名同校女生。次年,山東臨沂中院以強奸罪判處他無期徒刑。他的同學王廣超因“虛假證言、包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今天,王廣超也被改判無罪。
2011年,張志超及母親馬玉萍開始申訴。2015年5月27日,中國青年報刊發報道《迷霧重重的中學生奸殺案》率先披露該案。代理律師、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遜認爲原判定罪只有口供而無可靠物證。
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作案時間爲6點20分左右,而多名證人證言顯示,張志超當天6點15分參加升旗儀式,隨後于6點20分開始參加操場跑步,並于6點35分回到教室上課。這些證言未體現在一審辦案機關提供了材料中。
此外,張志超及王廣超均反映在偵查階段曾遭遇刑訊逼供,才作了有罪供述,甚至不敢當庭上訴。
2014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曾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認定原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等,不符合抗訴條件,不予提起抗訴。2015年10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張志超案立案複查。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2016年4月25日、2016年12月13日、2017年5月2日通過遠程接訪系統進行了三次視頻接訪以了解案情,正式立案審查張志超奸殺案。
2017年11月16日,最高法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認定被告人張某超強奸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對其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
2019年12月5日,此案在淄博中院開庭,庭審過程中,公訴方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表示,現有的證據不能相互印證,無法形成張志超強奸殺人的證據鏈條,對于沒有證明力的或者證明力不足的證據,不應作爲定案的根據。因此,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山東高院依法改判張志超無罪。
張志超之母馬玉萍堅信,兒子不應該“疑罪從無”,而是完完全全的無罪。今天,她爲張志超帶來了全套的新衣服和新鞋,以慶賀他“重獲新生”。下一步,張志超的家屬及律師將爲其申請國家賠償。
被羁押及服刑期間,張志超的爺爺、奶奶、姥姥、父親相繼離世。馬玉萍計劃,兒子重獲自由後先好好做個體檢,調理好身體,希望張志超未來能學一門技術,早日回歸社會。
“我也希望能早日抓到真凶,給受害者一個交代。”馬玉萍說。
延展閱讀:參見《中國青年報》2015年5月27日報道
迷霧重重的中學生奸殺案
作者 | 盧義傑 田榮娟
張志超即將在監獄裏度過他的26歲生日。
10年前,這名山東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長,因爲被指認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從而卷入一場奸殺案的漩渦。法院最終認定他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他並未上訴。
然而,入獄5年之後,張志超提出申訴,表示事情根本不是他幹的。
在張志超的代理律師、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李遜律師及其團隊看來,原審判決的證據並不紮實。說是強奸,但並未提取到張志超的精液;說張志超事發當天爲何待在現場附近,卻有3個版本;說張志超用編織袋套住屍體上半部分,而警方卻無法解釋清楚編織袋的來源……
唯一的物證是一根木棒——這被認定用來插進受害屍體的肛門——但是,對于這個小木棒,既沒有提取受害者的有關物質,也沒有嘗試去提取張志超的指紋。
上級法院駁回了張志超的申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科工作人員也回應稱,案件在某些細節上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定罪量刑。
教學樓廢棄廁所內發現女生屍體
張志超的母親還記得,2005年2月12日是大年初四,張志超淩晨1點多在家中被幾名警察帶走。
“警察問兒子,你叫張志超吧,還問了出生年月。後來讓我去拿個大襖,等進屋拿襖出來,他們已經走了。”張母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回憶,當時警察表示“有事情要問他一下”。
張志超一直沒有回來。張母數日後打聽到,兒子出事與同年級一個叫馮亭(化名)的女生有關。該女生在高一20班就讀,已經失蹤一個月,其父是臨沭縣一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在老師和同學的印象中,馮亭擔任班級的文娛委員,學習成績中上。她性格開朗,交友廣泛,書信較多,還有一些筆友、網友。
張母對女生失蹤一事有所耳聞。放寒假前,學校組織召開家長會,張母會後與幾名家長一起搭出租車,車上還有人討論女生失蹤的事情。“不知道女生名字,也不認識,跟我們也沒關系。”張母在車上並未多問。
據目前所知,馮亭最後一次出現在好友視線的時間,是1月10日清晨。馮亭的一名王姓好友當年向警方表示,她前一天晚上住在馮亭家,這天一大早騎自行車載著馮亭上學。
當天是星期一,按照學校規定,6時15分舉行升國旗儀式,之後跑操。當兩人到校門口的時候,集合鈴響了,王姓女生進校門後急忙把車推向東邊的停車場,而馮亭取走了車筐裏的兩本課本和錢包,徑直朝前走。
“推自行車走了有十多米遠,我想讓馮亭幫我也拿課本,便轉頭找她。”王姓女生說,這時,她已經找不到馮亭了。
馮亭去哪裏了?這在當時成了一個謎。高一20班的班主任告訴警方,在那天學生跑操的時候,他沒在隊伍中看到馮亭。
早自習在6時35分開始,將近兩小時之後,班主任開始上第一節課。他發現馮亭不在教室,“我也沒問,以爲她身體不舒服,她家人帶她去看病去了”,因爲馮亭“最近幾天感冒了,經常打針挂吊瓶,也經常不上課”。
班主任不知道的是,整整一天,王姓女生都沒能聯系上馮亭,馮也一直沒有回家。
馮亭的家人次日清晨不到8點就趕到學校找人。隨後,各班通知同學幫忙尋找馮亭,學校有女生失蹤的事旋即傳開。
但是,一直到學校放寒假,馮亭始終沒有消息。
2月11日中午14時許,學校一名清潔工打掃教學樓3層的洗刷間。她試圖進入洗刷間內部一個已廢棄數月的廁所,卻發現鎖無法打開,便找來鉗子和扳手。
廁所的鎖被撬開了,映入眼簾的是一具趴著的女屍,臀部以下裸露,以上則套著沾有血迹的編織袋。校方旋即報警,經辨認,這正是失蹤一個月的馮亭。
10小時之後,高一24班班長張志超迅速走進警方視野。
被指曾出現在涉案洗刷間門口
張志超被警方關注,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在被認定爲案發日期的2005年1月10日清晨,有人指證他出現在了涉案洗刷間門口。
洗刷間位于教學樓3層,內部有一間廢棄廁所。洗刷間以北五六米,是一間住著23名男生的寢室,其中包括馮亭的同班同學王緒波、楊同振。他們的教室在二層。
1月10日這天清晨,王緒波、楊同振請假在宿舍裏,沒有參加升旗儀式、跑操。
法院判決書認定的證言顯示,王緒波稱,大約6點23分,他在宿舍裏聽到有女孩尖叫“你要幹什麽,救命”,隨後,他和楊同振先後跑出宿舍,並看到洗刷間門口站著兩個人。
按照王緒波的說法,其中的一個人是張志超,另一個人戴著眼鏡。王緒波問張志超在幹什麽,對方回答說沒幹什麽,王緒波又往洗刷間門裏看了一下,當時天黑,沒看見什麽。
不過,楊同振的所有證言均未提及張志超在洗刷間門口。甚至,在判決認定的證言中,楊同振稱王緒波在“跟兩個我不認識的男的說笑”,但楊、張其實相識。
“我接著又問他倆‘剛才是誰喊的’,他倆說‘有女鬼’。我又問他倆幹什麽的,他倆說‘有美女,行了,沒有什麽事’。我就和楊同振回宿舍了。”王緒波說。
王緒波稱,他和楊同振返回宿舍後,過了5分鍾再出來,就沒看到那兩人了。
那聲尖叫顯然被警方認爲是馮亭遇害前發出的求救信號。被指出現在洗刷間門口的張志超,也因此步入漩渦。
6點23分,尚屬學校跑操時間,張志超爲什麽出現在教學樓三層?中國青年報記者發現,對比張志超的供述與張志超的同學證言,至少存在3個版本。
署名爲張志超的一份悔過書顯示,他在商店裏買了一把小刀准備削鉛筆,在回宿舍的路上腦子裏又想起買的黃色書中的內容,不知不覺來到四樓洗刷間(注:“四樓”爲原文)門前。
在張志超多次對警方的供述中,他則稱自己當天起晚了,沒有趕上跑操,便在宿舍待著,偷看恐怖小說。看完書中關于男女關系的描寫,他上三層,准備去自己班級的教室。
然而,張志超的4名同學接受警方詢問時均表示,張志超當天不僅沒有起晚,而且參加了跑操之前的升旗儀式。有同學清楚地記得張志超的站位。
一個細節是,張志超班上的體育委員稱,參加完升旗儀式,班級有許多同學都把穿在外面的大襖脫下來,他便讓張志超和另一名同學把大襖抱回教室。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一份庭審筆錄中注意到,這4份證言沒有被公訴機關出示。
張志超在會見時告訴代理律師李遜,抱棉襖回教室之後,他沒有去洗刷間門口,而是下樓上廁所。因爲洗刷間內的廁所已經停用,使用者被發現要扣分。
張志超對律師回憶,下樓上廁所的時候,他在二層宿舍門口見到了楊同振。
對此,楊同振也有類似表述印證。他說,他和王緒波從宿舍出來後,在二層樓梯口遇到張志超站在宿舍門口,“王緒波問張志超‘你聽著(尖叫)了嗎’,張志超說‘聽著了’。”
李遜認爲,出現在洗刷間門口的人並不是張志超——如果王緒波確實在洗刷間門口與張志超說過話,那麽,王緒波在二層時怎麽又會問一遍“你聽著了嗎”,這不合常理。
中國青年報記者兩次前往王緒波家中求證,其父表示聯系不上王緒波,婉拒采訪。楊同振之父也拒絕了多家媒體采訪。
律師稱定罪只有口供而無有效物證
根據判決,王緒波、楊同振在洗刷間門口遇到的兩個人,一個人是張志超,另一個人則是張志超的好友、同一年級的王廣超。
按照判決的說法,張志超作案之後,離開洗刷間時遇見了王廣超,將犯罪實情告知,並讓他幫助看守洗刷間。隨後,張志超到學校的小賣部購買一把新鎖,用于將廢棄廁所鎖住。
這個廢棄廁所藏匿了馮亭的屍體。判決認定,張志超是在洗刷間遇見馮亭的,見四周無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隨身攜帶的鉛筆刀架在馮亭的脖子上,將其劫持至洗刷間內。最終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將其強奸,並致其窒息死亡。
張志超在對警方的供述中,也承認了上述作案過程。
不過,李遜認爲,屍體表征表明是手掐機械致死且有反抗過程,那麽被害人屍體上、指縫中一定會遺留犯罪行爲人皮屑等身體物質,至少會有衣服纖維,但偵查人員對此都沒有提取過。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屍檢報告顯示,屍體前額正中有縱行2.5×0.6cm創口,創緣不整齊,創腔內有三塊無色透明的玻璃碎片。
李遜表示,張志超的供述中並沒有使用玻璃或將馮亭推向玻璃的情節,也就是說,他的供述無法與屍檢結果完全對應上。
這並不是判決認定的唯一作案情節。判決載明,2005年1月11日下午,張志超趁其他同學上課之機,又攜帶鉛筆刀,潛入該廢棄廁所內奸屍,並將屍體多處割破。
不過,屍檢報告顯示,無論是陰道還是口腔,均未提取到人體精液。
按照張志超對警方的供述,他拿了一根小木棒,插入了受害人的肛門處。辨認現場時,張志超也找到了這根小木棒。這是判決書載明的唯一物證。
“如果這是真的,木棒顯然會遺留被害人身體物質,偵查人員卻既沒有提取物質與被害人進行DNA比對確定這是否爲作案工具,也沒有提取指紋與張志超進行比對判斷他是否爲作案人。”李遜說。
屍體臀部以上被套上了編織袋,這個細節也引起了律師的質疑。
張志超供述稱,1月10日上午讓王廣超看守期間,他下樓去小賣部買了一把新鎖,編織袋則是次日下午奸屍之前,從宿舍帶到廁所的。而王廣超的供述與之不符,他稱,他爲張志超看門,而張志超下去不到一分鍾,就拿著一個編織袋回來了。
編織袋的主人是張志超的李姓舍友,張志超曾表示,編織袋是一天晚上花5毛錢飯票,從舍友手裏買的;後來則改稱,編織袋是從該舍友那裏偷的。
不過,這名李姓同學在接受警方詢問時,否認自己有這樣的編織袋。他的母親也表示對此不知情。
在公安局出具的退回補充偵查的說明中,警方表示,辦案人員多次找到李姓同學家,並在其家中查找,又對同宿舍的另外80名學生逐一調查了解,還前往臨沂海關等部門及70余家柳編經營單位走訪調查,曆時一個余月,未能查清編織袋的來源。
至于鉛筆刀等作案工具,張志超在供述中稱均已丟棄,警方亦表示無法找到。
張志超在會見時則告訴律師,鉛筆刀等東西其實不存在,都是他編的,事情不是他做的。
班主任承認審訊未成年學生時並不在場
2006年3月6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志超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志超並未上訴。
張志超之母表示,如今,在監獄服刑的張志超獲得減刑,再過大約8年就可以被釋放。
被判刑的不只是張志超。法院還認定,張志超的好友王廣超,明知張志超系犯罪人,卻故意作虛假證言,對其包庇。法院判決王廣超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
判決書載明,張志超、王廣超在庭審中均未作辯解,其辯護人提出,張志超作案時未滿16周歲,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王廣超的辯護人也提出了類似說法。
如今,張志超、王廣超均表示,當年承認犯罪是因爲受到刑訊逼供,其實事情不是他們幹的。
記者注意到,當年適用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在張志超、王廣超的筆錄中,多次出現其班主任作爲“在場人”的簽名。但是,在多份筆錄中簽字的張志超的班主任徐姓教師、年級主任蘇姓教師均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們沒有在場,簽名是事後被通知到公安局補的。
“筆錄應該是已經做好了,然後他們來問的時候,我看著筆錄。”王廣超的班主任李姓教師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他印象中簽了一次名。
張志超的母親說,張志超2006年入獄,但直到2011年,他才告訴她自己沒有幹那些事。于是,她開始找當年的判決書,並開始申訴。
王廣超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在那天上午沒有見到張志超,更沒有聽張志超說起犯罪情節。他一度認爲,張志超是自己犯事了還找個墊背的,直到張志超的母親找到他,他才覺得案子可能存在蹊跷。
2012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張志超母親的申訴。通知書載明,無證據證明申請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且張志超歸案後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師簽名、摁手印,能夠充分保障張志超的各項訴訟權利。
通知書還顯示,張志超作有罪供述時所述情節,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曉,其有罪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應當作爲定案的依據。
張志超對此並不認同。他在接受律師會見時堅稱,這些作案情節都是在警察提示下說的,不說會打他。
2014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認定原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等,不符合抗訴條件,不予提起抗訴。
中國青年報記者5月26日向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科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其表示,案件在某些細節上存在著一些瑕疵,但是,不影響這個案件的定罪量刑。
本報山東臨沭2015年5月26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