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審裁庭成員

五天聆訊期:2019年7月1日至5日
裁決報告共228頁
審裁庭指出,這次紀律聆訊所浮現的事實,揭露了一個“不光彩的故事”(unsavoury tale)。體弱和健康不佳的李光耀,被他所信任的兒子與兒媳誤導,他相信林學芬所說的話,也沒在簽署最後遺囑前咨詢其他律師。
李光耀遺囑修改關鍵16小時
2013年12月
16日晚上7時08分:林學芬將最後遺囑的草稿電郵給李光耀,並誤導他,使他以爲遺囑內容與第一個版本遺囑相同,但其實存在兩個不同之處(第一個遺囑聲明,李玮玲可免租繼續住在故居裏,且房子的保養維修費由李顯龍支付。但最後遺囑只說,她可繼續住在故居裏,沒有提到免租或保養維修費)。電郵抄送名單還包括李顯揚和柯金梨(負責李光耀前六份遺囑的律師)。
16日晚上7時31分:李顯揚回複電郵,從電郵抄送名單中除去柯金梨(李顯揚將柯金梨移除,並說服父親在柯金梨不在場的情況下簽署最後遺囑),加入李光耀私人秘書黃蓮好。他告知李光耀,自己無法聯絡上柯金梨,並建議不要等她,而是由林學芬安排騰福律師事務所同事來執行和見證遺囑的簽署。林學芬此時也聯絡同事雷安智,要求他協助准備和執行遺囑,盡管李光耀尚未答複電郵。
16日晚上8時12分:林學芬電郵李顯揚、雷安智和黃蓮好,指示黃蓮好就最後遺囑的執行,與雷安智安排時間。
16日晚上9時42分:李光耀回複電郵,同意不等柯金梨。
16日晚上10時06分:李玮玲電郵李顯揚,要他找個公證人(律師)見證遺囑的簽署,不是來自李及李律師事務所即可。
17日淩晨4時53分:李顯揚回複電郵,告知李光耀,夫妻倆已安排騰福律師事務所律師來執行最後遺囑。
17日淩晨4時54分:李顯揚答複李玮玲,說他會去安排。
17日淩晨5時32分:李顯揚電郵雷安智,要求他在黃蓮好聯絡他時,必須隨傳隨到。
17日早上9時02分至10時17分:林學芬兩次電郵雷安智,提醒他做好准備,務必在短時間內會見李光耀,並指出“重要的是我們要盡快完成這件事”(李顯揚和林學芬多次提醒雷安智待命,並強調要盡快辦好遺囑事宜)。
17日上午11時05分:雷安智和另一名律師江秀慧抵達歐思禮路38號。
17日上午11時20分:兩人離開歐思禮路38號。他們在約15分鍾(李光耀在15分鍾內簽署了最後遺囑,他是否有足夠的時間詳細閱讀內容?)內見了李光耀並簽署了最後遺囑。
三封關鍵電郵原文
①李顯揚寫給李光耀
爸,我聯系不上金梨。 相信她是出國了。我認爲等她回來不是明智的做法。我想您只需要一位公證人就能簽署遺囑。學芬可以讓她的一位合夥人帶著具法律效力的遺囑來執行和見證。他們可以和蓮好協調,找個方便的時間。
②李玮玲寫給李顯揚
找一個不來自李及李律師事務所的公證人,見證他(李光耀)簽名就可以了。
③林學芬寫給雷安智
請准備好,務必在短時間內上門。准備好出發。重要的是我們要盡快完成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