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顯揚昨天(2月26日)在面簿貼文,就日前紀律審裁庭發表的報告駁斥。
他說,指責他通過妻子林學芬的協助,主導父親李光耀平分遺産給孩子的最後遺囑,以便得到較大份額的遺産並不合理的,因爲在審裁庭的聆訊中,不可爭辯的證據顯示李光耀與他的律師柯金梨討論後,已決定恢複三名子女平分遺産。
“在他決定均分遺産的事宜上,我和妻子沒有參與。顯龍也從這個修改中,獲得公平分配。”
李顯揚指出,李玮玲得以恢複繼續居住在歐思禮路38號的資格,“這是她十分渴望得到的”。
他聲稱,李光耀、玮玲和他的印象一直是:房子已被憲報列爲受保存的國家古迹,無法拆除。2013年,李光耀認爲房子可從國家古迹中除名,所以與律師柯金梨討論這事。
“如果從國家古迹中除名,他堅定不移的拆房心願可能實現。人人都知道,這個心願對他和我母親都非常重要。”
實際上,歐思禮路38號從未被列爲受保存的國家古迹。
李顯揚的妻子林學芬因違反律師專業,被紀律審裁庭裁定行爲嚴重不當,不僅與丈夫李顯揚合謀誤導李光耀簽署遺囑,還公開撒謊和隱瞞證據,須直接交由三司特別庭處置,並要求將她除名。
根據審裁庭日前發表的裁決報告,案件圍繞三個要點,即林學芬是否是李光耀最後遺囑的律師、其行爲有沒有違反專業操守,以及失責程度是否應受到懲處。
林學芬稱她只是以兒媳身份協助處理遺囑的行政工作,不是律師,因此不構成利益沖突。但兩名關鍵證人、見證遺囑簽署的雷安智和江秀慧的證詞與她的說法抵觸。
李光耀最後遺囑的可靠性,關系歐思禮路38號的去留問題。因爲最後遺囑恢複了故居拆除條款,而該條款是部長委員會在探討故居處置選項時所考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