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民主黨副主席陳兩裕與社運人士範國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推翻藐視法庭的罪名,但被駁回。陳兩裕也要求以坐牢一周來取代5000元罰款的刑罰,以免他失去下屆大選的參選資格,但同樣被拒絕。
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五司在昨天發出的書面判詞中強調,罪犯不能因爲自己的政治抱負,而要求法庭讓他選擇想要的刑罰。“如果法庭在判刑時把政治因素考慮在內,這將損害司法體系的聲譽。”
前年4月27日,範國瀚在個人面簿上轉載一家馬來西亞媒體入禀當地法院提出司法審查申請的新聞,並批評新加坡法庭不比馬來西亞獨立。陳兩裕隨後在5月6日,在面簿上發文聲援範國瀚。兩人過後雙雙被控藐視法庭,抵觸司法維護法令。
經審訊後,陳兩裕與範國瀚的罪名成立,去年4月各被判罰款5000元。兩人不服所判,針對罪成和刑罰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
由于高庭法官決定不下令兩人發表道歉啓事和刪除貼文,總檢察署也對此提出上訴。五司今年1月審理這起上訴案,昨日發出書面裁決。
陳兩裕與範國瀚是自司法維護法令于2016年生效後,首兩名因藐視法庭而在該法令下被治罪的人。五司指出,上訴庭有必要借此機會闡明相關法令。
在五司看來,在考慮被告的行爲是否構成藐視法庭罪名時,法庭必須考慮的關鍵問題是,對一個合理的人而言,被告所做的藐視言論是否具有影響公衆信任司法體系的風險。
五司:貼文內容非“公正評論”
五司考慮後裁定,陳兩裕與範國瀚所發表的貼文確實有此風險,理由包括兩人所發表的貼文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看到,而且貼文內容也不能算是“公正評論”。
在刑罰方面,陳兩裕要求改判他坐牢長達一周,而不是罰款5000元,因爲後者會導致他失去參加下屆全國大選的資格。根據我國憲法,凡在新加坡或馬來西亞法庭被定罪,以及被罰款至少2000元或坐牢至少一年的人,都將失去擔任國會議員的資格。
對此,五司指出,法庭在決定刑罰時,所考慮的是罪行嚴重性、被告罪責程度,以及加重刑罰和求情因素等。陳兩裕不應該出于個人的政治目的,來尋求一個較適合他的刑罰。而且,如果法庭爲了避免被告無法參選而調整刑罰,那法庭同樣可以這麽做來阻礙准競選者,兩種後果都是不當和無法被允許的。
五司也批准總檢察署的申請,指示範國瀚刪除他藐視法庭的貼文。陳兩裕早前已刪除相關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