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山開著小貨車前來新加坡,英國男子在烏節林蔭道追撞一輛私召車後揚長而去,結果在東陵路逆向行駛,高速撞上另一輛汽車,造成男司機脊椎骨骨折。
車禍發生在去年11月10日早上,在馬來西亞某所國際學校任職教師的庫冷(44歲)過後在我國公路交通法令下被控疏忽駕駛、疏忽駕駛導致他人重傷,以及肇事後逃逸三項罪名。
被告日前認罪後,昨天被判坐牢10周、罰款1600元,並且吊銷各級駕照五年。
新公路交通法令生效後 首起在國家法院判刑案件
這是我國自去年11月修訂的公路交通法令生效後,在國家法院判刑的第一起案件。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引起控方以及代表律師爭議的主要是較嚴重的疏忽駕駛導致他人重傷罪名,雙方都提呈了各自設想的判刑架構供法官參考。
在法令修訂前,多數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都是在刑事法典中“魯莽行爲”或“疏忽行爲”條文下提控,然而公路交通法令中卻存在“魯莽駕駛”以及“疏忽駕駛”的類似條文。
法官認爲,這最主要是因爲原本的公路交通法令缺乏評估被告所造成的傷害,而刑事法典因爲其本質,自然存在對于傷害的各種規劃,例如“危害安全”“傷害”“重傷”及“致死”等。
被告及早認罪 刑罰減輕至10周
我國修訂公路交通法令後,“魯莽駕駛”及“疏忽駕駛”除了條文增加對于各種傷害的規劃,最低刑罰以及最高刑罰也比以往高出許多。
法官認爲國會除了希望增加阻嚇的效果,也想讓法律更加流暢,將交通事故案件都歸納在公共交通法令下。
法官綜合了雙方的建議後,設下了新的判刑架構,按照被告的罪責及所造成的傷害程度歸類,以此決定刑罰的長短,從最低的2500元至5000元罰款,到最高的12個月至24個月監禁,並且附加吊銷各級執照。
她認爲,被告的行爲屬于“中等”傷害以及“中等”罪責,刑期的起點應該在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間,但考慮到他及早認罪,以及其他減輕刑罰的考量,將他疏忽駕駛導致他人重傷罪名的刑罰定爲10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