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狀病毒疾病(臨時援助措施)(修正)法案昨天在國會三讀通過,旨在幫助中小企業分擔租金的擔子,協助公司渡過難關。數位議員在修正法案通過前,針對各種可能的情況,向律政部兼內政部長尚穆根提問。以下是問答摘錄。
問:政府要如何確保給予中小企業的租金援助,不是在用業主或納稅人的錢來幫助那些難以爲繼的生意?
答:政府在決定是否介入時曾非常慎重地考慮這一點。病毒阻斷措施實行了兩個月,這段期間政府下令一些企業不得營業,爲了公平起見,應給予受影響企業同等援助。即便有了這幾個月的租金減免,大環境依舊風大浪大,誰也不知道阻斷措施解除後,第二和第三階段的經濟重啓會是什麽情況。企業都須很努力地向前遊,往後也只有最健全的生意能生存下去。
問:租戶須符合幾項條件才有資格獲得業主免租,其中一項是所經營的生意今年4月和5月的月均營收,比去年同期下跌超過35%。那些剛成立的新公司要如何證明這一點?
答:不同季度的營業額可能不一樣,所以拿去年同時期的營業額做比較是最准確的。不過若企業去年4月和5月尚未開業,那當局會選另一個最合適的時期作比對,這些都會列入附屬法例中。至于期限更短的租約,當局會制定恰當標准。
問:若業主早前已同意減租或給予租戶回扣,那業主是否能以此來抵消他們在法案下須承擔的減免部分?
答:若業主之前給租戶任何金錢資助或租金回扣,這能用來抵消法案規定的租金減免。至于哪一類援助可被視爲現金補助,法令中會有明確定義。
問:根據修正法案,要是冠病疫情導致一些租戶在租約到期後無法清空業務場所,受影響租戶在10月19日前,不必爲沒有清空場所背負法律責任。若業主事前已與新租戶簽約,卻因此無法如期讓新租戶遷入,他該怎麽辦?
答:業主可向新租戶發出援助通知,通知對方他因冠病疫情關系無法履行合約義務,新租戶不能以此爲理由要求取消租約。雙方應該找出折中的處理方式,若無法達成協議,事情可交由評定員來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