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爲。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爲。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爲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爲,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爲,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爲發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爲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警察處理刑事犯罪案件,應該立案,之後刑事偵查,對嫌疑人采取刑拘或者逮捕手續。如果是刑拘,抓人後應該盡快的報請逮捕手續,經過檢察院批准,再執行逮捕。警察對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要在一天內通知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