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官昨天援引國會選舉法在政府憲報上發布了15個可供候選人選擇的競選標志。
選民走進投票站行使投票權時,一般透過識別各政黨的黨徽作出選擇。由于無黨籍候選人沒有代表本身的黨徽,須采用獲選舉官批准的競選標志代表個人。
政府憲報電子版昨天發布無黨籍候選人可選擇的競選標志,供這些候選人在提名後申請采用。
15個獲認可的競選標志爲:輪船、汽車、手電筒、花朵、大樹、奔馬、鯨魚、犀牛、小鳥、燈塔、耳朵、文憑、腳踏車、望遠鏡,以及鋼筆。
無黨籍候選人也可自行選擇其他標志,讓選舉官批准使用,但這些標志不能含有任何種族或宗教色彩。
候選人所采用的競選標志,包括政黨標志,將印在他們所角逐選區的選票上,供選民投票時選擇。除了競選標志,大選的選票也將印上候選人的照片,方便選民,尤其是年長者辨認欲支持的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