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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事件頻發

2020 年 1 月 15 日 常熟日报

常熟日報訊 (記者 王錢欣)1月12日,中南世紀城小區11幢的劉女士向本報新聞熱線18915661029反映,在該幢15樓和17樓的陽台上又發現了從高層扔下的煙頭。就在2019年12月28日,一個從高層扔下的煙頭引燃了該幢一住戶曬在窗外的被子。

這是近一個月發生的又一例高空抛物事件。隨著城市“越長越高”,高空抛物發生的頻率也越來越高。1月6日,有市民反映清和坊金昌居5幢在裝修時,施工人員把建築垃圾直接從高處抛下。1月3日晚,劉先生將車輛停在市中醫院住院部3號樓北面的停車位上,次日早上取車時發現,車身上被扔了一大坨吃剩的面條。他詢問醫院保安,保安稱是住院部裏面的病人或家屬從樓上扔下來的,在這之前,他們還扔過吃剩的饅頭。

去年12月21日淩晨,孫先生到辛莊鎮新陽大道麗人島娛樂會所取車時發現,車輛被高空抛物砸到了。當月10日,趙女士看見香溢璟庭小區22幢一單元有人將磚塊、垃圾雜物等從樓上往下扔。在這之前的12月8日,王先生反映,在華府世家小區2號樓,有人惡作劇般將一個盛滿水的塑料袋從高層扔了下來。

遭遇高空抛物,受害者該如何維權?高空抛物者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江蘇世紀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偉東說,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抛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意見》爲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抛物行爲提出16條具體措施,明確,高空抛物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標准的,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黃偉東說,如果是未成年人抛物的,應由其監護人擔責。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如果無法查明抛物者,則建築物同側可能造成該項損失後果的住戶(能證明自己沒有造成損害的除外)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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