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去年就工人黨市鎮理事會官司下判,代表訴方阿裕尼—後港市鎮理事會的律師近期卻申請修改對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等人的索償書,引來答辯人強烈反擊。
代表畢丹星等人的律師批評,訴方在判決出爐數月後才修改索償書,根本是濫用程序,以爭取第二次索償機會,這將對答辯人造成“不可彌補的利益損害”。
高庭昨早在內堂審理這項申請,法官加南拉美斯(Kannan Ramesh)將擇日公布決定。
由阿裕尼—後港市鎮會(AHTC)委任的獨立委員會以及白沙—榜鵝市鎮會(PRPTC),在2017年起訴工人黨領導人等八造在2011年至2015年,在管理市鎮會過程中失職,造成市鎮會蒙受損失。
法官加南拉美斯去年10月根據原索償書作出第一階段判決,判定工人黨前秘書長劉程強和時任市鎮會主席林瑞蓮有違受托責任,時爲市鎮會理事的畢丹星、符策涫和蔡誌泓則有違“善巧與謹慎的責任”(duty of skill and care)。
PRPTC和答辯人都已針對不同事項上訴,終審法院五司暫定本月17日審理這起上訴案。
盡管上訴案審訊在即,代表AHTC的旭齡及穆律師事務所(Shook Lin & Bok)在今年5月向法庭提呈申請,要求對上述五人,以及市鎮會前管理代理公司FMSS和子公司的負責人侯文芳和丈夫盧仲明(已故)增加索償理由。
有分析認爲,訴方雖可在案件審理的任何階段向法庭申請修改索償,即便是在上訴案審理之前,但這樣的申請並不常見,用意似乎在于提高索償的成功率。
代表AHTC的陳明安律師昨天受詢時不願置評,但根據工人黨昨天公布的書面陳詞中所引述的索償書修改內容,訴方要求以有違“善巧與謹慎的責任”爲全新的索賠理由,向畢丹星等五人索取更高額的賠償金。
最初,AHTC對答辯人提出的多數索賠,都基于他們對AHTC負有信托責任。
對此,工人黨領袖和市鎮會理事委托的律師事務所Tan Rajah & Cheah在書面陳詞中,強烈質疑訴方提出申請的時間點,並抨擊訴方濫用法庭程序,以獲得第二次索賠機會。
律師也稱,訴方如果一開始就提出這些要求,答辯人將以不同的方式進行答辯,因此法庭若允許訴方修改索償書,答辯人將面對“不可彌補的利益損害”。
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王傑敏受訪時指出,法庭將考慮答辯人是否有公平的機會回應新的索賠理由。例如,答辯人若須提出大量的新證據以回應新指控,法庭可能會不太願意允許訴方修改索償書。
“因此,如果索償書的修改會改變整個訴訟的法律基礎,法庭不太可能讓修改申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