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承包商因損壞自來水管且未經申報進行板樁安裝工作,導致38戶家庭用水受影響,46萬8000公升自來水遭無謂浪費,被罰款5萬6500元。
5萬5000元的數額也是國家法院針對公用事業法令下水管毀壞的曆來最高罰款。肇事的豐明建築(Feng Ming Construction)還因未經申報進行板樁安裝工作(sheet piling work),同樣于上月被判罰1500元。
公用事業局昨天發文告指,爲拓寬武吉知馬一帶道路,豐明建築去年9月20日在杜尼安路(Dunearn Road)進行板樁工程,打樁機將鋼板樁打入地下時,刺穿了一條位于路面下方2.5米深處、直徑500毫米的自來水管,造成相當于五分之一個奧林匹克泳池容量的可飲用水流失,周邊38戶家庭水供中斷約9.5個小時。
公用局接獲通報後立即到場隔離泄露區域和進行緊急修補工作,並派遣一輛水車和提供臨時用水給受影響家庭。
當局經調查發現,豐明建築在明知有地下水管的情況下,卻沒有事先做好試挖評估和確定水管准確位置與排列就開挖,導致水管出現3000平方毫米的缺口。
此外,豐明建築在進行板樁安裝工作前,也沒有先將相關計劃提呈公用局並獲批准。承包商理應根據獲批的計劃做板樁安裝或其他類似工程。計劃也應得到注冊專業工程師的認可,並包含有關板樁安裝的方法說明、影響評估和儀器監測方案。承包商不遵守上述規定,可被處以最高1萬元的罰款。
按照公用事業法令,損壞直徑300毫米以上的水管可被罰款最高20萬元、坐牢最長三年,或兩者兼施。
這已是豐明建築第二次損壞大型水管。它曾于2013年損壞位于芽籠一巷的一條直徑300毫米的水管,被罰款4萬元。
公用局表示,當局嚴肅對待任何浪費水的行爲,並提醒所有承包商在實施任何工程前,應參閱公用局有關防止水管損壞的建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