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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丹星促立法規定控方 有義務向辯方披露證據

2021 年 3 月 13 日 走我们一起秀

若主控官不與辯方律師分享所掌握的證據,可能導致審判不公,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因此促請政府,立法規定控方有義務向辯方披露證據。內政部兼律政部長尚穆根透露,有關的政府部門已在今年初開始就此展開討論。

工人黨主席林瑞蓮昨天在國會上提出個別議員動議,敦促政府正視和糾正我國司法制度的不足。畢丹星針對動議發言時,建議當局考慮改善刑事案件證據披露的程序,以確保被告能獲得公正的審判。

他強調,控方不披露證據不等同于隱瞞證據,但卻可能造成公衆有這樣的錯覺。“控方若沒有達到向辯方披露證據的要求,將導致公衆對總檢察署失去信任,進而影響他們對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

雖然國會在2010年修改了刑事訴訟法,正式采納刑事案件披露會議的機制,而根據2011年最高法院上訴庭裁定的一起判例,控方須向辯方公開任何可能影響被告罪責的資料。

不過,畢丹星以近期的一些判決爲例,包括醫生黃中武強奸女病人罪名被推翻的案件,指控方在向辯方披露證據方面的表現仍“令人不安”。

他指出,控方可能因爲不清楚被告打算采取的辯護立場,而無意中沒有提供辯方可用的資料,加上我國的司法體系是對抗式的,因此爲了避免誤判的情況,政府應立法規定控方有義務披露證據。

就此,尚穆根答複時透露,有關部門年初已開始內部商討,他們同意該把控方須承擔的責任編入法令中,列明應采取怎樣的框架、適用于哪些案件等,不過因爲冠病疫情很多事情都被延誤了,所以這需要多一些時間。

再次要求政府重新劃分總檢察長職責

另一方面,畢丹星也再次要求政府重新劃分總檢察長的職責,不應讓總檢察長肩負雙重角色,一方面檢控罪案,另一方面充當政府的法律顧問,因爲兩個角色存在利益沖突。

畢丹星解釋,身爲政府的法律顧問,總檢察長有義務維護政府的利益,但是身爲檢察官,總檢察長又必須代表人民起訴罪犯。若所接手的案件可能損害政府聲譽,或是必須提控部長或總理,這樣就會出現沖突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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