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布指導文件——控制並減少濫用法人從事非法活動風險
作爲著名的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新加坡一直都歡迎企業在新加坡注冊營業,因爲企業在支持創業和促進新加坡經濟增長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有時法人可能會被用于非法目的,從事違法活動。爲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近期發布了一份指導文件,其內容是關于防範和減少利用法人從事非法活動風險的有效做法(以下簡稱“指導文件”)。該指導文件明確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一大監管目的,即利用有效的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AML / CFT)框架對相關違法活動進行控制,以解決與濫用法人從事違法活動有關的法律風險。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該指導文件中認爲,企業客戶還應發揮自己的作用,在必要時提供相關信息的查詢和提供文件來支持銀行的盡職調查工作。爲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進行了一系列以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爲主題的審查活動,旨在評估銀行控制措施在減輕濫用法人從事非法活動風險方面的有效性,並在指導文件中總結歸納了其主要審查結果,進一步建議金融機構可以采取以下做法以實現監測並降低濫用法人從事非法活動的風險:
• 加強對空殼公司的監控能力:金融機構應考慮對其現有的內部控制措施進行改進,就內部控制措施提供相應的反饋機制並及時對員工進行相關的合規培訓;
• 使用數據分析工具增強檢測能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鼓勵金融機構通過梳理具有空殼公司特征的客戶之間的相似性來進行相關的風險分析;
• 采取及時有效的風險緩解措施:金融機構應明確其風險偏好,不與沒有合法商業目的的公司打交道,並依據這種風險偏好爲公司內部控制制定標准。同時,在客戶有濫用法人從事非法活動的風險時加強控制和監測,以降低風險;
• 采取利益平衡以及風險預防導向的方法:銀行應該采取利益平衡的方法來降低潛在的空殼公司賬戶濫用銀行系統的風險。如果銀行懷疑客戶有從事非法活動的嫌疑而需要解除合同或限制賬戶使用,銀行應與該客戶妥善溝通其風險問題,以便合法客戶有機會回應銀行的顧慮,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指導文件中也明確指出該文件中的內容並非詳盡無遺。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類型和風險的演變,他們將繼續加強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控制能力,以發現和減少空殼公司帶來的的風險。
新加坡擬立《防止網絡虛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
如今,依賴互聯網的消息傳遞平台和社交媒體平台使得新聞和信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進行快速且廣泛的傳播。這些也促進了網上虛假信息的傳播,俗稱“假新聞”,爲此,新加坡議會于2019年5月8日通過了《防止網絡虛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Protection from Online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 “POFMA”)(尚未生效),旨在保護新加坡免受網絡虛假信息的威脅。
適用範圍
《防止網絡虛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旨在防止“新加坡電子通信中虛假的陳述”,而非試圖遏制個人觀點的表達。因此,觀點的表達並不構成《防止網絡虛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下的初步證據。
禁止行爲及其處罰
在新加坡傳播虛假的陳述
如果一個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某陳述是虛假的,並且該陳述在新加坡的傳播可能造成以下影響,然而其仍在新加坡國內或國外傳播該虛假陳述,那麽其傳播虛假陳述的行爲是違法的:
• 損害新加坡或其國內任何地方的安全;
• 不利于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公共安甯或公共財政;
• 有損新加坡與其他國家的友好關系;
• 影響總統選舉結果,議會議員大選,議會議員補選或公民投票;
• 在不同的人群之間煽動仇恨,怨恨或惡意;或
• 削弱公衆對政府、國家機關、法定委員會或政府部門、國家機關或任何權力機關行使任何職權或實施權力的信心。
傳播此類虛假陳述的罰款爲最長10年的監禁,最高可達10萬新元的罰款,或兩者並罰。
制作或改變用于在新加坡傳播虛假陳述的“機器人”
爲實現在新加坡傳播虛假陳述的目的,編寫或改變自動計算機程序(“機器人”)或教唆他人編寫或改變自動計算機程序的行爲是違法的。
在新加坡制作或改變傳播虛假陳述的機器人,其處罰爲最長六年的監禁,最高可達60,000新元的罰款,或兩者並罰。
爲在新加坡傳播虛假陳述提供服務
如果某人知道該服務用于或將用于傳播一個或多個虛假陳述,那麽請求、接受或同意接受以任何財務或其他物質利益作爲提供任何服務的誘因或獎勵的行爲,均屬違法行爲。
對于個人而言,爲傳播虛假陳述提供服務的處罰爲最長6年的監禁,最高可達60,000新元的罰款,或兩者並罰。
指令
更正指令
更正指令是向在新加坡內傳播虛假陳述的人所發出的指令,要求該人發表包含以下任一或全部內容的更正通知:
聲明其所傳播的陳述是虛假的,或特定材料中包含虛假的陳述;
發表特定陳述,或提供可能找到特定陳述的具體出處。
停止傳播指令
停止傳播指令是向在新加坡傳播虛假陳述的人所發出的指令,要求該人在指定時間內停止在新加坡傳播其虛假陳述或相類似的陳述。
阻止訪問指令
如果某人拒絕遵守更正指令或停止傳播指令,並且其虛假陳述正在新加坡互聯網上進行傳播,且終端用戶已訪問該網絡位置,則司法部長可指示信息通信媒體發展局,要求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商采取合理措施禁止新加坡終端用戶訪問該虛假陳述的網絡位置。
1.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指導文件原文,可訪問: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ance/effective-practices-to-detect-and-mitigate-the-risk-from-misuse-of-legal-persons
2.《防止網絡虛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的文本,可訪問:https://sso.agc.gov.sg/Acts-Supp/18-2019/Published/20190625?DocDate=20190625
資料來源:美國奧睿律師事務所、LexisNexis律商聯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