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在世界貿易全球化發展勢不可擋的今天,中國的很多公司和企業家都不再滿足于只在國內發展,而是將目光轉向了海外,以期讓企業在海外市場得到積極發展;同時進行海外投資,以獲得相關經濟利益。
在出海投資之路上,東南亞地區一直吸引著投資者的眼球。這一點並不難理解,畢竟東南亞是世界上經濟增長最快的地區之一,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功于其豐富的市場商機。
SingPlus將會開啓一個全新的專題——【東南亞外資政策解析】,幫助中國的企業和投資者在外資政策上對東南亞出海投資進行大方向上的把控。本篇文章作爲系列專題的第一篇,將分爲上下兩部分,爲投資者帶來更具參考價值的新加坡外商投資政策解析。
在東南亞各國中,新加坡憑借優越的地理位置,作爲通向東南亞的門戶,樹立起自己的優勢,成爲吸引外商投資最有力的地區之一。
知己知彼,方能百戰百勝。首先來了解一下新加坡的外資監管部門:新加坡新加坡負責外商投資的主管部門是經濟發展局(EDB,簡稱“經發局”),成立于1961年,是隸屬新加坡貿工部的法定機構,也是專門負責吸引外資的機構,具體制訂和實施各種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並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務。其遠景目標是將新加坡打造成爲具有強烈吸引力的全球商業與投資樞紐。
新加坡外資優惠政策的主要依據來源于三部分,分別是是《公司所得稅法案》、《經濟擴展法案》(Economic Expansion Incentives)以及每年政府財政預算案中涉及的一些優惠政策。實施這些優惠政策地主要目的是鼓勵投資、出口、增加就業機會、鼓勵研發和高新技術産品的生産以及使整個經濟更具有活力的生産經營活動。
新加坡外資准入政策規定
新加坡對外資准入政策寬松,除國防相關行業及個別特殊行業外,對外資的運作基本沒有限制,並給予外資國民待遇。
外資受限的行業盤點
1、廣播
根據廣播法令,未經媒體發展管理局(“媒體局”)授予廣播執照,任何人不得在或從新加坡提供任何受許可的廣播服務。但是,除非媒體局另行批准,如果公司中任何外方持有或控制不少于公司或其控股公司49%的股權或表決權;或對公司或其控股公司進項督導、控制或管理的所有或多數人由任何外方任命或習慣于按照任何外方的指示行事,則任何該等公司不得被授予或持有廣播執照。
2、印刷媒體
在報業和印刷法令下,僅有報業公司方可在新加坡出版報刊。在每個報業公司中,所有董事均爲新加坡人,且有2個類別的股份,分別爲管理股和普通股。管理股僅可向由媒體局授予書面批准的新加坡公民或公司發行或轉讓。
3、法律服務
外國律師事務所允許在或從新加坡提供他們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執業領域中與外國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但是不允許雇用有新加坡執業資格的律師或通過某些類別的注冊律師提供與新加坡法律相關、超出國際商業仲裁範圍或有關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的法律服務。
但是,一家合格外國律師事務所,作爲獲得合格法律執業執照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允許在或從新加坡提供合格外國律師事務所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執業領域中與外國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及在所有法律領域與新加坡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但是當地的訴訟和一般性執業除外,例如通過有新加坡執業資格的律師或擁有外國執業證書的外國律師提供零售轉讓、家事法及行政法的服務。
4、住宅房地産
在住宅房地産法令下,未經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土地交易審批部門批准,外國人不能購買某些受限制的住宅房地産;這類受限制的住宅房地産包括空置住宅用地、有地住宅房地産、不是規劃法令下經批准的公寓開發的分層有地住宅、店屋(非商業用途)、協會場所、禮拜場所及未在酒店業法令規定下登記的工人宿舍或服務公寓或寄宿公寓。
盡管如此,住宅房地産法令第31條允許住房開發商向住房管理署申請收購住宅房地産進行住房開發的資格證書。但是,住房管理署簽發的資格證書將要求住房開發商在該住房開發項目內的單位竣工之日起2年內售出全部單位。
除了對外資在某些行業的禁止與限制之外,新加坡政府還制定了特許國際貿易計劃、區域總部獎勵、跨國營業總部獎勵、金融與資金管理中心獎勵等多項計劃以鼓勵外資進入。同時,經濟發展局還推出了一些優惠政策和發展計劃來推動企業拓展業務,如創新發展計劃、企業研究獎勵計劃、新技能資助計劃等。
根據新加坡政府公布的2010年長期戰略發展計劃,電子、石油化工、生命科學、工程、物流等9個行業被列爲獎勵投資領域。
新加坡外資投資方式規定
新加坡對外資進入新加坡的方式無限制,給予外國個人投資國民待遇,外國自然人依照法律,可申請設立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除銀行、金融、保險、證券等特殊領域需向主管部門報備外,絕大多數産業領域對外資的股權比例等無限制性措施。
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形式在新加坡開展業務活動:公司、分公司、代表處、合夥、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合夥、獨資經營。
所有上述企業結構必須在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注冊,並符合以下要求:
A. 如果是公司,必須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爲董事;
B. 如果是分公司,必須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爲授權代表;
C. 如果是獨資經營或合夥,當外國投資者一直居住在新加坡境外,必須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爲授權代表。
在新加坡法律下,沒有禁止外國投資者在新加坡開展建築項目的特別法規。但是,在建築物管制法令下,未分別持有一般承建商許可證或特殊承建商許可證的人不得在新加坡開展一般或特殊建築施工。在新加坡的建築公司中,雖然對外國股權沒有限制,但是一般承建商許可證或特殊承建商許可證的一個條件是申請許可證的公司必須在新加坡成立。
新加坡外資兼並及收購規定
兼並和收購所有在新加坡成立、注冊或開展業務的公司必須遵守合同法、公司法令及其附屬法規的原則。此外,上市公司、商業信托及房地産投資信托(“REITs”)還必須遵守證券和期貨法令及新加坡收購和兼並守則的相關規則,及其上市的相關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如新交所。
當外資在新加坡進行兼並和收購交易時,也應考慮競爭法令。該法令禁止意圖或實際在新加坡防止、限制或扭曲競爭的協議、構成在新加坡任何市場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爲以及導致或預期可能導致大幅度減少新加坡任何商品或服務市場競爭的並購。
通常,關于收購兼並的主要手續及操作流程,並沒有固定的格式與要求。但是,在公司法令下進行的兼並和收購,應按照公司法令規定的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