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筆者在百度百科上查到的一些關于連體人的簡介:
連體人極爲少見,對連體人的研究也往往停留在醫學層面,很少有人從法律層面關注連體人,各國也沒有對連體人的專門立法,連體人的刑罰適用問題更是無人問津。雖然生理狀況決定了連體人犯罪的可能性極低,也難見連體人犯罪的案例,但並不排除其犯罪的可能性。由于特殊的生理狀況,對連體人的定罪量刑以及適用刑罰存在很大難度,這涉及到生命權、自由權等諸多問題。對連體人犯罪的刑罰適用問題的研究有助于促進刑法理論的發展。
也就是說,以下內容僅爲筆者腦洞,筆者水平有限歡迎大佬評論補充。
假設:兩人憑現有醫學水平無法分離,一人絕對清白。
先看一下菲律賓法院怎麽判的:
有一對菲律賓的連體兄弟。他倆臀部相連,一個叫盧奇奧,另一個叫西姆普盧奇奧。兩人成年後共娶了一對單卵雙胞姐妹爲妻。兄弟倆酷愛體育,喜歡開汽車、打網球及滑旱冰。
有一次,盧奇奧駕車出行,造成了交通事故,于是訴諸法庭。這可難爲了法庭,如若依法判處盧奇奧。另一個人就必須無罪受過,而這爲法律所不容。盧奇奧就是因爲他得天獨厚的“兄弟”而未锒铛入獄。1936年,盧奇奧因肺炎去世。當即爲西姆普盧奇奧做了分體手術。但過不幾日他也追隨兄弟,棄世而去。
這是筆者能查到的有關連體人犯罪審判的一個案例。
菲律賓法院的判刑結果對于受害者和公衆是很難交代的,讓盧奇奧得不到應有的處罰,受害者得不到該有的交代,公衆看不到法律的公平。
假設,
若盧奇奧受到處罰入獄,那,
受害者:嗯!
西姆普盧奇奧:????????
公衆:?????也看不到法律的公平。
這是一個進退兩難的局面,這裏法律面臨的困境是,
究竟連體人在法律上是一個個體還是兩個個體。若看作是一個個體還好,但要是看作兩個個體,那將如何處罰來滿足各個群體的要求,這真就應該是法律的極限了。
關于連體人的法律人格問題,有四種學說:非人說、一人說、二人說、混合人說。
(來自百度百科)
非人說:對連體人的關注始于16世紀末,在16世紀末和17世紀初的文學、法律、醫學和宗教問題中,連體兄弟成爲一個常見的主題。那時候,連體人不具有“人”的資格。他們往往被尊爲神或被貶爲怪物。“非人說”的反動性是明顯的,即使是連體人,他(或她)也是人,否定連體人的法律人格是當時科技和宗教落後的表現。
一人說:在16世紀末及17世紀初關于連體人的分析中,總是將一個只有一個腦袋和兩個身體或一個身體兩個腦袋的人看成是王國的形象或是分爲兩個宗教共同體的基督教的形象。
兩人說:到了19世紀,如果連體人共用一個身體和四肢,就會被認定爲一個人。而連體人分別具有不同的身體和四肢,則被認定爲兩個人。且不論這種判斷標准是否正確,但僅就不同的情況確定連體人的法律人格,符合某種標准就應當認定爲兩個人格的意見,是非常正確的。
混合人說:但也有理論認爲,連體人不是一個人,也不是兩個人,是一種“混合人”。連體的形態就如性別一樣,是與生俱來、無須改變的,正如在這個世界上作爲男性和作爲女性同樣快樂生活一樣,連體人和獨體人也一樣享受生活的快樂。
筆者認爲:法律上的“人”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出生的標准是“獨立呼吸”死亡的標准是“腦死亡”。只要連體人有兩個頭,那就有了獨立呼吸和腦死亡的條件,那就應該是兩個人,我想現在大多數人應該也是這麽認爲。(腦洞)
那麽被法律認爲是兩個人的連體人該如何判刑?(腦洞)
兩個看法:
一,現在對于孕婦的有關法律可以借鑒。
僅就死刑的適用來探討本問題。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懷孕的婦女不應當適用死刑,是對獨立之個體的生命的尊重與保護。那這個原則在連體人的案件中應當可以借鑒。
二,處罰是手段,其目的是爲防止犯罪者二次犯罪。
精神病人犯罪雖不用負刑事責任,但依舊需要通過強制醫療防止二次犯罪。這個也可以借鑒到連體人中,例如需要專門的機構來監管教育等等,只要防止二次犯罪就好。
我國法律目前對連體人的法律人格沒有明確界定,以致于法律不能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並且有經學者研究,直至2009年我國能夠經報導出來或爲外界所知的出生時爲連體嬰兒而後未經分離且一直健康成長的“真正連體人”並不存在。
所以處罰連體人這種情況在我國出現的概率非常低,這篇文章總有點杞人憂天的感覺。
不過到時候真希望能出台一下相關的法律,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以上就是筆者的看法了,歡迎留言評論指正
創作不易,求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