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律政部(MINLAW)前天(10月9日)發布公告,去年底針對法律援助與咨詢法令的修訂將在10月16日落實。
具體來說有三條:
一.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支付能力調查程序和申請手續將簡化。
二.申請條件更新。
三.法律援助局處理個案將更加靈活,確保有特殊情況者即便不符合硬性條件,也能獲得法律援助。
新的支付能力標准將與現有社會援助計劃使用的考量標准一樣,即家庭人均收入、房屋年值,以及儲蓄與投資。法律援助申請者不再需要提供特定類別的收入、資産和支出證明。
原來的申請條件是,申請者每年的可支配收入和可支配資金都不得超過1萬元。現在的申請條件是,申請者的家庭人均收入過去12個月的平均值不能多于950元、房屋年值在1萬3000元以內,以及儲蓄和非公積金投資總計不超過1萬元。
目前,未能通過支付能力調查的申請者,必須符合四種指定情況之一,法援局局長才行使酌情權批准其申請:求助者已與配偶分居、突然殘障或有精神問題、突然失去收入,或訴訟涉及孩子,以及配偶或前配偶之間的保護令。
法令修訂後,律政部設立獨立審查小組,可根據個別情況評估申請,如患有重病並須承擔高昂的醫療費用。有關律師費一旦會對申請者和他的家人造成嚴重的經濟困難,獨立小組有權批准對方的法律援助申請。不過,該申請者仍得通過案件性質的鑒定。
(信息來源:新加坡MIN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