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用7000令吉行賄以換得馬國駕照。
35歲本地男子觸犯交通法令,接受調查時被揭發他花了7000令吉賄賂馬來西亞政府人員換取當地駕照。連同其他罪名,他今早共被判坐牢7個月22周、罰款7300元和禁駕36個月。
被告張偉達(35歲)共面對79項控狀,包括抵觸防止貪汙法令、使用僞造文件、抵觸公路交通法令和車輛法令(第三者風險與賠償)。
控方以其中30項加以提控,余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他早前認罪後今早被判刑。
根據案情,被告因觸犯交通法令接受當局調查,調查人員在他車內搜出兩張馬來西亞駕照。
調查發現,他在2009年通過在吉隆坡的朋友取得一個不知名人士的聯絡,那人對被告宣稱認識馬來西亞政府官員,可協助“購買”馬來西亞駕照。被告知道那是他要代爲賄賂的意思,後來在2009年支付了7000元令吉(約2300新元)給對方,最後成功換到印有他姓名的馬來西亞駕照。被告不曾在馬來西亞上過任何駕駛課程,或考到有關駕照。
貪汙調查局在他的案件被揭發後曾發表文告表示,根據防止貪汙法令,當局擁有境外管轄權,因此新加坡人在國外犯下貪汙罪行,同樣難逃法網,會被貪汙調查局繩之以法。
發言人當時還說,類似賄賂會造成嚴重及無法逆轉的後果。例如,若公衆通過貪汙手段獲取國外駕駛執照,卻沒有上過駕駛課程及通過考試,其他公路使用者的安全將受到威脅,甚至可能導致造成嚴重傷亡的車禍。
被告因這項賄賂罪,今早被判坐牢10周。
我國對貪汙行爲采取零容忍態度,任何貪汙罪成的人可面對高達10萬元的罰款,或監禁長達五年,或兩者兼施。(人名譯音)
購假文件騙‘女友’已代她延長居留權
“女友”簽證到期得回國,被告卻購買僞造文件欺騙她說已代爲申請延長居留權。
根據案情,一中國女子于2016年5月30日持30天社交簽證入境本地,後來經人安排在本地賣淫。
2016年6月5日,被告把她添加爲微信朋友,找她提供性服務後,兩人開始交往,過後同居。
當中國女子的簽證到期要回國時,被告稱可代爲申請延長居留證,他過後每月給她一封購買來的僞造文件,對她說那是允許她繼續留在本地的證件。
被告在微信上以每封500人民幣(約100新元)的費用向一名男子購買有關文件,兩人前後交易了七八次。
2017年3月和4月份,他分別購買兩封信件,分別寫著那中國女子因逾期逗留被控,因此可獲得特別准證留在本地直到另行通知。他把這些信件都發給中國女子,誤導她可合法留在本地。
中國女子後來在2017年8月29日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