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納預提稅的付款性質
以下類型的付款在支付給非居民時不吸引預扣稅:
a.股息支付
b.向非新加坡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付款
c.銀行、金融公司和某些經批准的實體支付的款項
d.租船費
e.其他付款(具體查看新加坡國內稅務局網站或者聯系新加坡福智霖會計團隊)
問:股東分紅部分,有預提稅嗎?
答:沒有必要對股息支付預扣稅款,即使新加坡的一些稅收協定中規定了股息預扣稅率,但是新加坡目前不對股息征收預扣稅~
問:向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付款,需要交納預提稅嗎?
答:2014年預算中宣布,將對2014年2月21日或之後向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支付的所有第12(6)和12(7)條款項(如利息、傭金、特許權使用費或管理費)免除預提稅。
豁免旨在降低向非居民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付款的付款人的合規成本。然而,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仍將對這類付款征稅,並被要求在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申報。
問:銀行、金融公司和某些經批准的實體支付的款項,涉及預提稅嗎?
答:爲便于特定實體的貸款業務獲得更廣泛的資金來源,並加強新加坡作爲區域融資中心的地位,銀行、金融公司和某些經批准的實體(統稱爲“特定實體”)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項免繳預提稅。
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兩個日期均包括在內) 指定實體不需要對所有第12(6)條支付給所有非居民的款項預扣稅款,新加坡的永久機構除外,在新加坡,爲指定實體的貿易或業務支付款項。
這種增強的預扣稅豁免將對以下情況生效:
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包括兩個日期)期間對2011年4月1日之前生效的合同應支付的款項;和 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生效的合同應支付的款項(兩個日期均包括在內)。
*在2012年預算中,預提稅豁免擴大到新加坡的非居民永久機構。
因此,如果付款應在2012年2月17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支付,或産生于2012年2月17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生效的合同,指定實體無需對第12(6)條支付給此類常設機構的款項扣繳稅款。
新加坡的常設機構將對這種付款征稅,並要求它們在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申報這種付款。
* * 2021年3月31日的結束日期不適用于支付給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支機構的款項,因爲對支付給這些實體的所有第12(6)和12(7)條款項免除預扣稅。
問:租船費,需要交預提稅嗎
答:2012年預算宣布,對支付給非居民(不包括新加坡的永久機構)的船、航次和定期租船的款項給予預扣稅豁免。豁免適用于2012年2月17日或之後到期應付的包機費。這項豁免將進一步增強新加坡作爲國際海事中心的競爭力,並降低租船人的商業成本。
問:免除預扣稅的其他付款是什麽呢
答:衛星容量付款,國際海底電纜容量使用費,包括不可撤銷使用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