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州潛水船大火至34人遇難其中兩名新加坡,而事故方更關心壓低賠償金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南部文圖拉縣西面海上聖克魯斯島附近海域一艘商用潛水船2日淩晨3時左右發生嚴重火災。最終有5名船員獲救,33名遊客和1名機組人員全部遇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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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美聯社(AP)3日消息,聖巴巴拉縣當局表示,周一早些時候火災吞沒潛水船後,尚未發現幸存者。
事故當時,火焰擋住了逃生艙口和通往睡眠區的樓梯間。火災導致全部33名乘客和一名機組人員死亡。由于睡在頂層甲板,5名船員通過小艇逃生成功。調查人員尚未確定火災發生原因,承諾將盡全力調查事故,以安慰受難者親屬。
目前已尋回20具遇難者遺體,另外5具遺體的位置已經確定,但現場環境不安全而暫未能打撈。
將通過DNA分析進行鑒定,以幫助親屬確認身份。
由于起火觀光船概念號(Conception)嚴重燒毀,事後更因大量入水而沉沒,現場距離聖克魯斯島只有18米,但水流令船身上下倒轉的概念號,在水底不停移動,增加救援人員進入船艙搜索的難度。在最初尋回的4具遺體,都發現與溺斃有關的傷勢。
(圖:來源自網絡)
警方已對火災原因展開調查,但目前“沒有理由懷疑存在犯罪行爲”。
火災發生時乘客被鎖在艙內無法逃生…
一段報警電話錄音顯示,驚慌失措的船長報警稱,所有乘客都被困在船艙內,船上沒有任何逃生出口。
錄音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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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火的船上有33人。他們出不來。”船長說。
海岸警衛隊調度員回答:“收到。他們(乘客)是被鎖在船艙內嗎?收到。你能返回船上開鎖讓乘客們逃生嗎?收到。船上沒有任何消防設備、沒有滅火器什麽的嗎?”
報警電話錄音中,船長的話模糊不清,難以聽清船長還說了些什麽,只能聽到船長一聲驚呼:“我喘不過氣來了。”
此時,大火吞噬了整條船只。
在夜幕中,宛如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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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當局資料,兩名新加坡人列在失火潛水船的乘客名單中,搜救和辨認死者的工作正在進行中。
新加坡外交部已和兩名家屬聯系,並提供所需的援助。
新加坡駐舊金山的領事館已經和美國當局聯系,並已派遣一名官員到現場了解更多詳情。
兩名在船上的新加坡人分別是旅居美國20多年的科學研究員蘇尼星(46歲),以及一名華族女數據科研人員(25歲)。
男死者蘇尼星的父親蘇吉星說:“當我接獲消息後,腦袋頓時一片空白,我還以爲是騙局,我的一生就這樣沒了。”
他說,兒子從初級學院畢業後便負笈美國,並取得博士學位。
過後,兒子留在加州帕羅奧多擔任科學研究員。雖然長期旅居美國,但死者每周都會撥電給父母,每年也會回新探望家人,最後一次回國是今年3月。
蘇吉星說,兒子兩個月前開始潛水運動,而據他所知,兒子是要在周六早上出發,前往加州的海峽群島國家公園潛水。
他說“我上周五最後一次和他通話,我還囑咐他要小心,因爲潛水可以是很危險的。我當時並不知道他過後要去潛水旅遊,還一直勸他回來新加坡。”
蘇吉星最後感傷地說:“兒子總是帶著笑容待人,從來不發脾氣,我會永遠記得他美好的一面。”
(圖:來源自網絡)
女死者的姐姐則在面簿貼文,悼念不幸在火患中喪命的妹妹。
家人正在等待脫氧核糖核酸(DNA)比對結果,而兄長已前往當地處理一切手續。
姐姐也感謝大家在這苦難時刻所給予的關心,並表示將在日後公布葬禮詳情。
(圖:來源自網絡)
不過,船主這一刻卻確實在想如何逃避高額的賠償金!
9月5日,潛水船的船主——真理水産公司(Truth Aquatics Inc.)及其所有者格倫(Glen)和達納·弗裏茨勒(Dana Fritzler)正試圖避免支付高昂的起訴費用。一些觀察人士譴責這一舉動是對遇難者家屬的不尊重。
官員表示,所有遇難者都在主甲板下的一間臥鋪裏,33名乘客和一名船員未能逃離大火。調查人員仍在尋找導致這艘船失火並沉沒的原因,目前它仍倒扣在海峽群島附近的海底。
而另一方面,提交給法院的文件僅僅是爲了保護船主免受法律風險。一名法官將進行非陪審團庭審,看看該公司能否成功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成功,任何索賠人將只能獲得等同于剩余船只殘骸價值的賠償。
沒有在訴狀中透露姓名的死者家屬透露,他們被告知將在有限的時間內對該公司試圖澄清自身過失的做法提出質疑。船主強迫他們現在就提出索賠,或將責任限制在殘骸價值範圍內。
(圖:來源自網絡)
長期以來,船東都可以成功地進行這種自我保護。律師詹姆斯·梅爾肯特(James Mercante)表示,“泰坦尼克號”所有者白星航運公司(White Star Line)的案件一直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外國船東可以得到《限制法案》的保護。在那起案件中,原告最終撤銷了訴訟,並在該公司總部所在地英國提起訴訟。盡管英國法律也限制了損失,但它提供的賠償金額超過了剩余救生艇的價值。
律師巴裏·卡佩羅(a . Barry Cappello)正在與另一家律師事務所討論在法庭上代表受難者家屬出庭的事宜。他說,有充分的證據表明,船只起火事件中存在過失,優秀的律師可以在聯邦法庭上找到繞過海商法的方法。卡佩羅說:“這項法律太過時了,它偏向船主一方,因此,除非能證明有例外情況,否則非正常死亡類案件的賠償金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