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3日訊)商人以37萬元(111萬令吉)買下店屋,26年後以812萬余元(2436萬令吉)高價賣出,豈料引來兄妹嫉妒,與他打官司爭奪售屋所得。高庭司法委員判商人勝訴,裁定他當年靠彩票獎金與其他收入置産,商人才是實益屋主,可收下所有款項。
《聯合晚報》早前報道,在家中排名老二的商人梁奕輿(76歲)起訴大哥梁奕嵩(78歲)與四妹梁玉環(72歲),爭奪位于恭錫路34號三層樓店屋的出售所得,數額爲812萬8000元。
案件今年5月在高庭開審時揭露,梁家在1991年以37萬元買下這棟店屋 ,至于當年由誰出錢買屋,商人與大哥各執一詞。售屋款項由法院暫時扣留住。
商人在1991年以111萬令吉買下位于恭錫路34號的三層樓店屋。(檔案照)
高庭司法委員蔣詩琦審理後,上個月底發表書面判詞,裁定商人勝訴,可取得店屋出售款項。
根據判詞,商人早年買彩票中獎並開始致富,有能力陸續購置房地産,包括恭錫路的店屋單位。由于自己從事投資風險高的生意,商人決定把店屋轉到四妹名下,以避免在生意失敗時失去店屋。
到了2016年,商人讓四妹簽下法定聲明書,說明四妹承認商人才是店屋的實益屋主,並且授權他處理售賣店屋事項。隔年8月,商人以812萬8000元的價格出售店屋。
豈料,兩名答辯人卻稱店屋是屬于大哥的,後者當年以“梁家財産”買下店屋。商人認爲,比他窮的兩個兄妹是因嫉妒與貪心,想要與他爭奪賣店屋的錢。
司法委員認爲,充分證據顯示,當年用來買下店屋的錢來自商人的銀行戶頭,而非“梁家財産”,而且根本沒有所謂的“梁家財産”。
商人的弟弟也供證指出,銀行戶頭中的錢都是商人的“血汗錢”,“他經常工作至三更半夜,甚至因工作太辛苦而鬧出胃病。”司法委員最終裁定商人才是店屋的實益屋主,有權收下所有售屋款項。
梁奕輿(圖)起訴大哥梁奕嵩與四妹梁玉環,爭奪出售店屋所得的2436萬令吉。(檔案照)
大哥梁奕嵩。(檔案照)
四妹梁玉環。(檔案照)
商人人格被抹黑
商人多年來照顧兄妹,後者卻在庭上抹黑商人的人格。
審訊揭露,在兄弟姐妹排名老二的商人,多年來一直是扮演“老大”的角色,照顧其他家人。
商人供稱,父母親在世時囑咐他好好照顧所有兄弟妹。出于對兄長的敬愛,他也聘請大哥管理恭錫路店屋,甚至給他零用錢。
商人也出錢買下位于直落古樓的私人住宅給其中五個弟妹住,並且幫手足開設銀行戶頭,替他們存錢。
司法委員在判詞中指出,讓人感到遺憾的,兩名答辯人的大部分供詞都是在批評商人的人品,包括指他自私和貪心,和脾氣火爆等。可是,這些人身攻擊對辯方的立場沒有幫助。
逼迫妹妹簽下授權書
兄妹對裁決提出上訴,他們指商人以“打斷你的腿”的恐嚇手段,逼妹妹簽下店屋授權書。
辯方的立場是,店屋是屬于大哥的,妹妹則是“挂名”屋主,但商人卻以各種恐嚇手段,逼迫妹妹簽下授權書,好讓商人可以擅自賣掉店屋。
辯方稱,商人頻頻上門找妹妹和對她施壓,包括有一回用金屬鐵尺丟向妹妹,並且拉扯妹妹的頭發。他也被指對大哥與妹妹做出恐嚇,聲稱要打斷他們的雙腿。
根據判詞,兄妹兩人已對司法委員的裁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