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我們提到了協議離婚,大家對此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那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夠進行協議離婚,可請第三者來調節以促使雙方達成離婚的目的。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解決,而且新加坡法院有對該離婚案件的受理權(比如在中國結婚的中國人就不可以在新加坡離婚),可以選擇在新加坡進行離婚訴訟。
在新加坡離婚訴訟有兩個步驟:
一、解除婚姻。
二、處理附屬事項。
根據新加坡法律,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無可挽回的破裂。包括以下原因:
1 .遺棄:將配偶遺棄至少2年,並且無法挽回。
2.分居:雙方協議分居3年,若任何一方不同意分居至少4年。
3 .對方的不合理行爲,例如:家暴。
4 .婚外情/通奸。
無論以上原因是否是事實,如果對方有異議,就必須在庭審中予以證明。若雙方都同意因爲上述原因而出現的無法挽回的婚姻破裂,則不需要進行審訊,所花費的時間金錢也就減少許多。若法庭認爲這段婚姻已經無法挽回,就會作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臨時判決。總而言之,如果需要庭審,就需要比較長的時間(准備離婚文件、聽證、取證等等),費時耗力。
在法庭宣布解除婚姻關系後,離婚程序就進入到了第二階段:附屬事項。
這些附屬事項可理解爲解決後續問題,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照顧、監護和撫養子女包括探視子女權
2.贍養妻子或子女;
3.分配婚姻財産
1.子女
有關子女有三個事項需要解決:子女的監護權, 照顧和管理權,另一方的探視權。
子女的監護權一般涉及教育、醫療等。若雙方在監護權方面不能達成協議,法庭一般會授予共同監護權給父母雙方。
子女的照顧和管理是指:父母雙方離婚後,誰將會主要照顧和管理孩子。
另一方的探視權是指沒有獲得子女監護權、照顧和管理的一方,探視子女的權益以及安排。
2.贍養費
一般情況下,丈夫有贍養子女(直至21歲)和妻子的義務,在婚姻期間或離婚後。贍養子女的費用是必須的,但不一定需要要贍養前妻,例如:短暫的婚姻或前妻擁有良好的收入。
至于贍養費,雙方可進行協商確定。若雙方未能達成共識,法庭將會根據相關因素做出判決,包括雙方現在的收入和潛在的收入成長。
3.婚姻財産分配
離婚時,婚內財産(法律承認,不包括繼承所得的婚姻房産)需進行分配。考量因素有直接貢獻(金錢)和間接貢獻(包括照顧子女,家庭,對家庭的其他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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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現在對新加坡的離婚程序有一個大體的了解,但訴訟過程中還會面臨各種各樣的問題,這是一個耗費精力財力的過程,當事人未必全能處理妥當,所以最好是尋找律師予以指導。
總之,希望大家珍惜當下,如果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如果能心平氣和的理智解決對大家都會是一個好的結束。小編願大家幸福順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