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據媒體報道,中國籍國大生熊佳偉(譯音)涉嫌在校內圖書館,公然對一名女生自慰。法院控訴他公共場所作出猥亵行爲的罪名。
然而令人震驚的是,他在惹上官司後,竟畏罪潛逃回國?!
難道在新加坡犯了罪,潛逃回中國就能逃之大吉,不用受到懲罰了嗎?
你別說,這些年在新加坡和中國兩地逃亡的罪犯還真不少。
他們最後的結局怎麽樣了?
新加坡和中國會互相配合引渡罪犯嗎?
01. 犯了罪就想逃回國?
熊佳偉案的起因是在去年4月10日傍晚6時20分,在國大科學系圖書館,脫褲向一名女生露出下體,並在對方面前自慰,因此面對一項侮辱女性尊嚴罪名。
在去年10月24日他就被控上庭,原本的控狀在庭上被修改爲在公共場所作出猥亵行爲的罪名,如果罪名還成立,將被判坐牢長達3個月及罰款。
本來案件于今年10月26日進行審前會議,法庭當天對被告發出逮捕令,到了近期法庭想核實一下逮捕令的執行情況。
沒想到,被告原本的代表律師Gino Hardial Singh致函總檢察署,說原來被告在今年8月31日,在沒有通知律師的情況下離開新加坡,逃回了中國,而律師是在隔天早上才發現。
該律師之後一直與被告保持聯絡,對方也堅稱會在認罪之前返新加坡。
但律師在今年10月21日追問被告返新加坡的日期時,對方卻告知沒有這個打算了。
由于被告潛逃,該律師提出不再繼續擔任被告的代表律師。
不過新加坡法庭目前對被告潛逃的處理是,將此案延期至明年6月7日再次進行檢討。
這個決定看起來也是有點心大。或許因爲這個被告觸犯的並非是刑罰。
另外,國大發言人早期發表聲明,被告在被控之後,已被停學兩個學期,而且必須接受強制輔導和精神評估,並且需在獲得醫生證明其健康後,才能在停學期結束後複學。
這麽看起來,國大對他的處理還是很仁慈的。
目前,新加坡地方法院並未對爲何在今年10月才發出逮捕令,以至于放跑了嫌犯做出任何說明。
不過,像熊某這麽明目張膽畏罪潛逃還成功了的,確實是這幾年比較少見的個案。
之前鬧得沸沸揚揚的瞞報行程的武漢夫婦現在就還被限制在新加坡境內等候最終審判。
這對來自武漢的夫婦提供虛假信息並謊報在新加坡的行程軌迹,分別被控一項和四項觸犯傳染病法令罪狀。
這是新加坡新冠疫情期間涉嫌違反傳染病法令的第一起審訊案件。
案件原本定在明年1月25日續審。但是,這對夫妻在10月9日通過律師向新加坡國家法院申請要即日起回到中國待審,直到明年1月20日回新加坡。
這一申請最初獲得國家法院法官批准,條件是將他們的保金各增加到4萬新幣。
但是10月19日,控方對這一決定表示反對。控方認爲兩名被告在新加坡本地沒有根。作爲外國人,不在本地工作,在本地沒有房子,也沒有親戚。
如果讓他們離開,他們沒有理由還會回來面對這麽長的刑期。
而且,兩名被告並未提出充分證據證明他們必須返回中國。他們聲稱因這起案件在中國和新加坡出了名,因此很難逃跑。
但事實上“出名”被告逃跑的風險更高。
而且即使保金提高,也並不能確保他們會回來受審。如果他們真的逃跑,要找到他們很困難,就算找到他們,要強迫他們回來不容易,因爲新中兩國沒有引渡條約。
有鑒于此,新加坡高庭最終判決駁回此前的保釋決定,不允許他們返回中國。
因此直到現在,這對夫婦還被拘禁在新加坡等候最終審判的到來。
02. 何爲紅色通緝令?
這些罪犯想著在新加坡犯罪逃回中國,或者在中國犯罪潛逃至新加坡,換了個國家就不會接受法律的制裁了嗎?
小編只能說是太天真了,恐怕沒有聽過紅色通緝令的存在吧?
紅色通緝令是紅色通報的俗稱,是國際刑警組織最著名的一種國際通報,代表案件的嚴重性最高。
它的通緝對象是有關國家的法律部門已發出逮捕令、要求成員國引渡的在逃犯。各國(地區)國際刑警組織國家(地區)中心局可據此通報立即逮捕在逃犯。
紅色通緝令被公認爲是一種可以進行臨時拘留的國際證書。
無論哪個成員接到紅色通緝令,應立即布置警力予以查證;如發現被通緝人員的下落,就迅速組織逮捕行動,將其緝拿歸案。
紅色通緝令的有效期是5年。期滿之後沒有抓到犯罪嫌疑人,可以再續5年,直到抓住爲止。
只要犯罪嫌疑人在逃,紅色通緝令就會一直發揮作用。
比如震驚中外的“紅色通緝令2號人物”李華波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2015年5月9日,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的統一部署下,潛逃新加坡4年之久的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被遣返回國。
這是中國“天網”行動開展以來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取得的重要戰果,也是公開曝光百名外逃人員後遣返的重要案犯。
李華波,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令號碼A-1256/2-2011。
李華波涉嫌貪汙公款9400萬元,2011年1月潛逃至新加坡。
案件發生後,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高度重視,組織檢察、外交、公安等部門立即啓動了追逃追贓工作。多部門組成工作組先後8次赴新加坡進行磋商。
經過不懈努力,中新兩國在沒有締結引渡條約的情況下積極開展司法執法合作。
中方向新方提出司法協助請求,提供有力證據,由新方凍結了李華波涉案資産,對李實行了逮捕、起訴,以“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産罪”判處其15個月有期徒刑,並在李華波出獄當天將其遣返回國。
李華波案件是中新雙方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踐行《北京反腐敗宣言》開展追逃追贓合作的成功案例。
也是中國檢察機關偵查人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證、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潛逃境外腐敗分子涉案贓款的第一起案例。
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負責人表示,李華波被遣返回國再次證明 “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絕不是一句空話。
這雖然是第一個,但不是新加坡和中國聯手配合抓獲的唯一一個紅色通緝令嫌犯。
下面這個故事更加精彩。
一個潛逃國外8年之久的紅通犯人,終于在新加坡栽了跟頭,這次中新警方強強聯手的抓捕過程,簡直堪比教科書。
紅通逃犯大部分分布在世界各國,其中還有不少逃犯藏匿在沒有和中國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所以抓捕他們,一直是個令人頭疼的問題。
而紅通人員王某,就是瞅准這個機會。
2010年到2014年。整整四年,王某爲掩飾隱瞞其父涉嫌職務侵占犯罪行爲,用他人身份證和自己身份證,在廣東深圳先後開設賬戶,多次非法轉移不法資金1.18億元至境外。
人做虧心事,夜怕鬼敲門!擔心東窗事發的王某,在2015年12月就提前潛逃到境外。
在王某潛逃後的四個月。2016年3月,山西省陽泉市公安局礦區分局依法對王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立案偵查。
隨後,公安機關對王某依法批准刑事拘留,並啓動網上追逃。並于2017年12月,國際刑警組織正式對王某發出紅色通緝令。
可惜的是,由于王某早早逃往國外,並且用假護照在各國流竄。
抓捕他的過程異常艱苦。俗話說:狡兔三窟。王某的潛逃經曆充分說明這一點,他用偷偷轉移的錢,在海外委托他人偷偷置辦房産,每次都在不同國家偷偷居住。
之後在趕在中國專案小組趕到前逃往他國,是相當狡猾的一個人。
而最近的一次潛逃,他選擇來了新加坡。在他看來,這個沒有和中國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能成爲他新的避風港。
可惜,王某忘記了新加坡是以法律嚴明著稱的國家,怎麽可能容忍他這樣的罪惡藏匿在這裏呢?
新加坡在陸續接到中國外交部和中國公安的聯系後,雙發一拍即合,決定合作一起抓捕這個紅色通緝犯。
先由新加坡警方打頭陣,爲中國警方准確定位王某藏匿地點,並掌握他每天的行動軌迹,保證他在被捕時沒有逃跑的可能,同時通知新加坡海關,確保他沒有出境新加坡。
當所有都准備妥當,激動人心的時刻總算來了!
2019年,中新警方共同出擊,在王某准備潛逃前,成功抓捕他。看著眼前的神兵天降,被捕的王某還是一臉懵,他估計怎麽也想不到,自己精心策劃的潛逃,是怎麽被發現的?
盡管新加坡尚未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但還是同意將王某引渡給了中國警方。看來在提倡廉潔的新加坡,對于這類腐敗貪汙犯,也是零容忍。
而這次中新合作,也是一次很好的範例,給中國將來追捕藏匿在未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提供寶貴的合作經驗。
03.新中竟沒有引渡條例?
目前中國已和48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包括法國、西班牙、意大利等。
但是其中新加坡卻不在所列。
引渡條約是國家間引渡罪犯的依據。因爲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自己的事情。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條約,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
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麽引渡就成爲了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
所以中國和新加坡在引渡罪犯上會存在一定爭議。
中國國家預防腐敗局對此表示,同美國以及其他一些國家,中國願意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照顧彼此關切的基礎上,商談引渡條約。
“這樣我們能更好地攜手打擊包括腐敗犯罪在內的多種形式的跨國境犯罪,也確保任何一個國家不被腐敗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所利用,成爲“‘避罪天堂’”。
從這幾年中國同外國的執法合作來看,包括在反腐敗領域的合作,特別是追逃追贓這項工作,引渡條約是國與國之間有效開展執法合作一個非常重要的工具。
一是使兩國的執法合作,特別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追緝和移交將提供法律依據;二是有威懾作用。
如果兩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對那些企圖通過逃往其他國家來逃避法律制裁的腐敗分子就會形成震懾,他就不敢輕易選擇外逃。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兩個國家如果能夠簽署引渡條約,對執法合作會更加有效。”
因此中國也在不斷呼籲和推動與新加坡簽署引渡條約,早日讓兩個在司法大案上的合作能夠排除爭議。
不過,新加坡和中國之間卻締結了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條約。
《中國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于1997年04月28日簽訂, 1999年06月27日生效。
國家可以根據條約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
同時,新加坡和中國也都加入了國際刑警組織,是國際刑警組織的成員。
目前,國際刑警組織參加者共有186個成員國(地區),協助成員國(地區)偵查罪犯是國際刑警組織的一個重要合作領域。
這種執法合作通常是以國際通報這一渠道進行的。
國際通報分爲:紅色通報、藍色通報、鸀色通報、黃色通報、黑色通報五種類型,它們都以通報的左上角國際刑警徽的顔色而得名。
藍色通報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要求成員國警方予以查明,獲取證據。鸀色通報涉及危險的慣犯分子,提醒各國(地區)警方引起注意並加以預防。黃色通報是關于失蹤人員的信息。黑色通報則涉及死者,要求識別身份。
所以,目前新加坡和中國的司法合作還是基于國際刑警組織的國際通報這一渠道來進行。
但是如果,罪犯的犯罪行爲不足以讓兩國政府發出國際通緝令,那麽可能就無法通力合作。
因此,像文首的兩個案例,新加坡高院否決了武漢夫婦回國的申請,就是怕後續無法將他們強制送來新加坡接受審判。
而熊姓男子逃回中國之後,何時能夠重新回到新加坡受審也還是未知數。
只希望,新中兩國能早日簽訂引渡條例,讓逃犯無所遁形。
資料來源:
1. 早報:中國已和48個國家簽署引渡條約
2. 人民網:中國和外國締結的引渡條約一覽表
3. 人民網:“紅色通緝令”2號嫌犯李華波被從新加坡遣返
4. 網絡公民:涉嫌在圖書館自慰 國大生逃回中國無意返新
5. rfi:新加坡遣返中國“紅色通緝令”上第二號通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