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一店屋,五姐弟把老四告上法庭,老四稱店屋在他名下是他出錢買的,但法官指他對店屋交易細節都不清楚,認爲他的說詞不可信,最後下令賣店屋6人平分。
據高庭判詞顯示,案件涉及一戶王姓家族,共有6名兄弟姐妹,年齡介于54歲至62歲。這6名兄弟姐妹小時候在楊厝港一帶的甘榜長大,家裏本來養豬,後來改做屠宰生意。
政府在1988年征收地皮,王家因此獲得約15萬元的賠償金。
由于父親是個賭鬼,賠償金由母親保管。
他們一家過後用賠償金外加貸款,購買義順兩間三房式組屋,以及後港第61街第698座組屋的一個店屋。這間店屋在1995年的市價爲78萬2000元,注冊在排行老四的長男王財順(57歲,譯音)名下。
不過王財順被5個姐弟妹起訴,指他獨霸店屋。
訴方表示,家人早有共識,每個兄弟姐妹各持有店屋一份權益,店屋賣掉後可分得一筆退休金。
王財順否認此說法,表示店屋是他用自己的錢外加店屋租金購得。
法官在9天審訊後,于昨天(4月6日)發表書面判詞。
法官表示,王財順對于店屋在什麽時候購買,以及售價多少等細節都不清楚,反觀訴方說法一致,而且店屋招租以及貸款事宜也是訴方在處理,因此認爲訴方說辭較可信,于是判訴方勝訴。
法官令王財順在12個月內,必須將店屋賣掉,與其他姐弟妹平分賣屋所得。
完整報道,請翻閱2021年4月7日的《新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