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6日訊)富商向情婦索償200萬新元(約600萬令吉),原本獲賠132萬2000新元(約396萬6000令吉),富商與情婦對判決都不滿,雙雙上訴至三司庭,富商不但一分錢也拿不到,還得償還情婦4萬5000新元(約13萬5000令吉),並承擔對方7萬5000新元(約22萬5000令吉)的訟費。
訴方56歲富商卓永定是3間資源回收公司的董事和主要股東,他起訴的是34歲女房屋經紀蔣雅雯,要向她追討200萬新元(約600萬令吉)款項。
富商聲稱,他在2017年3月24日,與情婦簽了200萬新元的借貸合約,因此要向對方索回這筆款項。
法官去年4月發表裁決,判富商可索回當中132萬2000新元款項。法官指出,富商與情婦相戀後,給對方的77萬3532新元(約232萬596令吉)是愛的禮物。
富商與情婦對判決都不滿,雙雙上訴至三司庭。
三司昨天發表裁決,表示同意審訊法官部分裁決,富商與情婦相戀之前給情婦的20萬新元(約60萬令吉)是貸款,兩人簽署借貸協議,因此情婦需償還這筆款項。
三司表示,另一份涉及112萬2000新元(約336萬6000令吉)的借貸合約,是富商與情婦相戀之後簽署的。三司考慮到簽署借貸合約的時間點,認爲富商妻子發現他將大筆金錢贈給情婦,爲了安撫妻子,富商與情婦才會簽署借貸合約,因此認爲合約是個幌子,情婦無需履行合約條件償還貸款。
審訊法官當時援引證據法第93和94 節條文,依照“口頭證據規則”;如果合約細節最終以文件方式成立,其余證據無需考慮在內,因此判情婦因履行合約條件,償還112萬2000新元給富商。
不過,三司指出,他們之前已裁定富商與情婦所簽署的200萬新元借貸合約是幌子,富商與情婦當時在簽署“假合約”時,沒有真正要去執行“ 假合約”的法律約束力,因此口頭證據規則自然也站不住腳。三司裁定合約是假的,情婦得以留住這筆112萬2000新元。
這是新加坡法庭在討論“假合約”課題上,第一次涉及口頭證據規則。
三司同時也維持讓情婦成功反訴富商索24萬5000新元(約73萬5000令吉)裁決,因此在扣除富商和情婦拖欠對方的款項,富商不但一分錢也拿不到,還得償還情婦4萬5000新元。
除此之外,三司也令富商得支付情婦7萬5000新元的訟費。
情婦成功反訴
另一方面,情婦成功反訴富商,索回24萬5000新元孕費和流産費等。
情婦在2017年4月19日發現懷孕,富商還在28日發短訊給她說:“有了就好!有錢、有房子、有店屋和孩子,你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知足就是幸福。”
但他從5月12日開始鬧失聯,並在6月13日向情婦發出索償信,展開訴訟,情婦隨後發現胎兒沒有心跳,在6月28日進行人工流産。
情婦反訴富商索償33萬5000新元(約100萬5000令吉),包括2萬新元(約6萬令吉)的懷孕、驗脫氧核糖核酸(DNA)以及流産費用。法官最後裁定富商需支付24萬5000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