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疫情還在擴散,死亡人數還在不斷增加,國家已經通知延長假期,但這個決定真的不好下:
截止到目前,最新的放假&複工的消息如下:
全國: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上班
上海: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時前複工
蘇州 :不早于 2 月 8 日 24 時前複工
無錫:不早于 2 月 8 日 24 時前複工
常州:不早于 2 月 8 日 24 時前複工
南京:不早于 2 月 8 日 24 時前複工
南京江甯區:不早于 2 月 10 日 24 時前複工
江蘇省: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時前複工
浙江省: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時前複工
廣東省: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時前複工
吉林省:不早于 2 月 2 日 24 時前複工
其他城市的複工消息時間表,也將很快公布,HRGO將持續關注。
那麽問題來了:
01
延長的春節假期到底放的是什麽假?
從國務院通知內容來看,此次延長的緣由和功能是:“爲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衆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那麽肯定不是法定假期,並不執行法定節假日上班發300%的工資規定。
根據上海官方發布的說明延遲複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于休息日。對于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准支付工資;對于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爲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通俗地講,就是兩倍工資。所以各位HR,在發工資的環節要特別注意了。
02
延長的春節假期,是否強制執行?
國家的相關《通知》中,是沒有明確告知企業未遵守執行的法律責任及後果的,但是這是人命關天的事情啊,寶貝!
企業要是不執行,出現任何問題,那是要背負行政、民事、刑事責任的。所以國家相關《通知》雖未強制規定執行,但企業應當遵守。
03
我們公司就是不執行,規定提前複工怎麽辦?
首先,可以把這篇文章發給你的老板或者公司高管,咱們就把話說開一點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的; 2、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3、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4、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所以說,如果企業不執行該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老板和相關責任人是要出來負責的,很可能會坐牢。HR也可能會被認定爲共犯,一起吃牢飯。
你可能會說我們公司老板說了,不要大驚小怪,不會出問題的。那麽請告訴他:當初吃野味和武漢市的官員,也是這樣想的。
04
各地的「不得提前複工」和「延長春節假期」到底有什麽區別?
咱們就以上海爲例,此次「不得提前複工」:
① 僅是針對各類型的企業,不含機關事業單位;
②「不得提前複工」並非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還是延長到2月2日,所以主要的機關事業單位仍是2月3日正常上班的;
③ 延遲複工並非全民增加福利,所以2月3日以後可以安排在家辦公,工資照發;
④ 機關事業單位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正常複工的,在此期間上班是沒有補休的,也不算作加班,這是正常出勤;而在國務院延長春節假期期間(1月31日至2月2日)上班的,不管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各類型的企業都是需要安排補休的,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則需要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⑤「不得提前複工」是地方性的政策,「延長春節假期」是國家統一安排的政策。
05
關于延長假期,國家通知和地方通知,到底聽誰的?
鑒于各地疫情的不同,國務院一定會准許各級地方具有一定的自行考量及地方性調整的權力,疫區則會采取特殊措施。
所以,此次放假安排均按所在地規定標准執行,不存在「大吃小」。
… …
其實還有很多很多的細節需要咱們HR留個心眼,稍不注意,或許就壓了紅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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