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及家庭發展部開始就如何更好地協助孩子、離婚人士及如何減少夫妻在離婚過程中對彼此的怨怼這三個課題,發布意見征詢書,下來一個月征詢公衆看法。當局指出無意借此讓離婚變得更“容易”或削弱婚姻制度。
政府正探討未來是否讓已達成離婚共識的夫妻選擇以更和睦的方式申辦離婚,包括允許聯合申請離婚的雙方無須以原告和被告的對立身份辦理手續,且不用證明對方有哪項過失導致婚姻無法挽回。
以較和睦方式結束婚姻,或有助雙方減少對彼此的怨怼,能更專注于共同承擔育兒責任。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從昨天起就如何更好地協助孩子、離婚人士及如何減少夫妻在離婚過程中對彼此的怨怼這三個課題,發布意見征詢書,下來一個月將征求公衆看法。
過去半年,當局已針對離婚相關課題,征詢離婚者及協助他們的社會服務工作者的看法。
有離婚者指出,以原告或被告身份申辦離婚讓雙方在對簿公堂時處于敵對關系,指責對方過錯使他們須再次面對傷痛,抱怨彼此,造成更多隔閡。雙方協議離婚時,應以無須責怪對方爲出發點,協助彼此重回生活正軌。
教育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受訪時指出:“他們之所以提供這方面的反饋,是因爲認爲這樣的離婚程序有可能造成更多創傷。”
目前,在本地申請離婚的夫妻須證明這段婚姻已無法挽回,配偶在通奸、行爲不合理、抛棄配偶、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分居三年,或雙方未達成共識,但已分居四年這五項過失中,犯下至少一項,申請才可獲批准。
辦離婚時也須有一方是提出離婚的原告,另一方則是被告。
孫雪玲說,在當局協助國人保住婚姻的同時,也希望盡可能幫助已決心離婚的夫妻,讓離婚程序更和睦,這樣不管是對他們孩子還是家人來說,都有幫助。
家事司法法院已于2015年提出簡化離婚程序,允許已就離婚和所有附帶事項達成協議的夫妻,以更直接的程序申請離婚,去年有六成離婚案是透過這類程序申辦。
孫雪玲說,當局正在探討的更和睦離婚程序,就是建立在上述簡化程序的基礎上。對已決定離婚的夫妻來說,過程中可以不用以原告和被告對立身份辦離婚,更和睦地結束婚姻,有助減少彼此的怨怼。
會保留結婚三年等機制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發言人回複《聯合早報》詢問時指出,目前針對更和睦離婚程序提出的建議都還處于探討階段。當局無意允許夫妻透過法庭以外的機構申辦離婚。
如果真要采取建議推行更和睦離婚程序,當局需要時間探討其中細節。當局無意借此讓離婚變得更“容易”或削弱婚姻制度。即便未來有這類選項,當局還是會保留須結婚至少三年才能提離婚、離婚申請需三個月才能敲定等保障機制。
于2012年結束10年婚姻的林佳明(假名,53歲)是以妻子行爲不合理提出離婚,兩人育有19歲女兒和13歲兒子。他說:“對簿公堂是個針鋒相對的過程,必須提出對方不合理行爲,誰都會生氣想反駁,這些法律程序無法讓人心平氣和……我建議如果雙方真的協議離婚,程序能簡化,盡可能在和諧的情況下解決。”
除了就離婚形式征詢公衆意見,當局也希望針對是否須在離婚前後提供輔導方面的援助、爲父母離異的孩子提供哪些額外輔導、是否該規定孩子接受輔導等課題征詢公衆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