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國家圖書館管理局前經理許雄偉。(檔案照片)
(新加坡30日訊)新加坡國家圖書館管理局前經理收賄58萬1730新元(下同·約180萬令吉)案,涉案經理及行賄的商人昨天分別被判入獄52個月及48個月。該經理也被判罰款22萬9000元(約66萬令吉)。
控方指出,這是新加坡至今最大起涉及公共部門的貪汙案之一。
《聯合早報》日前報道,案發時是圖管局數碼資源服務(Digital Resources Services)部門經理的許雄偉(51歲)面對56項觸犯防止貪汙法令的罪名,指他在2005至2009年之間犯案,收取數據資料服務公司Database Resources Services的董事劉博文(52歲)共約58萬1730元的賄賂後,協助公司賺取圖管局近700萬元(約2100萬令吉)的費用。
劉博文同樣面對56項觸犯防止貪汙法令的罪名。兩人日前各承認20項罪名,余項交由法官考慮後後,案件昨午回到國家法院下判。
控方指出,兩人一人收賄一人行賄,罪責同樣嚴重,要求兩人都坐牢60個月,而許雄偉必須交出他並未歸還劉博文的賄金,請求法官判他罰款22萬9000元。
主控官認爲,如果只判許雄偉罰款,對他不太公平,因此請求法官也判劉博文罰款35萬2730元,指他在這期間裏相信賺了約84萬5117元。
法官下判時表示,即便兩人通過代表律師求情時都說有種種的“苦衷”,例如經濟有困難,或者“念舊情”才會犯案,但他們在貪汙數年後都沒有收手,反而爲了繼續隱瞞圖管局而用不同身份開設了更多公司,無疑就是想賺更多的錢來滿足貪欲,因此罪行非常惡劣,必須嚴懲以儆效尤。
法官指許雄偉占主導權 主動拉攏劉博文犯案
不過,法官不認爲兩人的罪責相同,指許雄偉一直占有主導權,不但主動拉攏劉博文犯案,還不斷想出各種詭計來騙他自己的上司,甚至教劉博文如何配合他。
法官指出,收賄的人罪責比行賄的人高雖然罕見,但並非不可能,所以他認爲許雄偉應該被判更高的刑罰,而劉博文也因此不需要罰款。
法官批准兩人展期服刑的申請。若他們沒有提出上訴,將在今年5月14日開始服刑。(人名譯音)
行賄的公司董事劉博文。(檔案照片)